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对式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制定本市近期和中长期促进就业规划、劳动力市场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拟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资格鉴定;负责各类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核发。
  
  (五)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协调、指导、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管理企业福利工作。
  
  (六)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工资总量调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拟定行业工资水平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负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各类基金;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各类制度,拟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有关网络服务规范;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和预测报告。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四)劳动关系处

  (五)就业处
  (六)职业技能开发处

  (七)国际合作处

  (八)社会事务管理处

  (九)劳动争议仲裁处
  (十)福利保险处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二)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处

    (十六)行风(政风)建设督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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