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对式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原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交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制定交通发展战略,编制交通专业规划和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公共交通枢纽站、内河港区、内河航道、道路客货运场站、城市公交场站等的规划建设。

  3、负责编制交通行业的年度供应计划、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科技发展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并负责协调管理。

  4、负责交通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客货运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5、研究提出本市交通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制定与交通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提出市管交通行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规费收缴和监管。

  6、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企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的审核、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

  7、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规划和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交通行业技术装备的选型、开发和质量审定;组织实施国家交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起草有关地方交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8、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交通设施(不含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配套工作;对交通行业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协调交通行业内河航道、客货运枢纽场站等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意见。

  9、负责交通行业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协助处理交通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加强对交通行业服务供应工作的综合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的规范服务标准;组织对交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鉴定、监督和检查。

  10、负责外贸、重点、紧急、特种物资运输以及重大建设工程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负责专项客运任务的组织协调;负责协调推进联合运输、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等综合运输工作;负责市域和对外交通的综合协调。

  11、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核交通行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技术引进、设备引进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涉及交通行业的与外国政府间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交往活动。

  12、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规划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政策研究室(法规处)
  行业改革办公室
  安全服务监督处
  客运处
  货运处
  科技教育处
  党委办公室
  组织处(人事处)
  宣传处
  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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