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镇属单位:
经镇领导研究讨论决定,现将《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镇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山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部门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党政办、经发办、司法所以及市场所依据职能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四条(审查要求)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初审流程)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一文一表要求填制审查表格,自行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18条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转入党政办审查流程。
第六条(征求意见)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审查流程)
党政办初审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党政办初审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由经发办会同司法所、市场所联合复核,复核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由党政办安排书记专题会、镇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经发办会同司法所、市场所联合复核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办退回起草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八条(审查结果)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清理措施)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发办。
第十条(定期评估)
经发办应当对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经发办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反映核实)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经发办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培训指导)
各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经发办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
党政办在实施公平竞争初审工作中,可以征求司法所、律师、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经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附件2
张堰镇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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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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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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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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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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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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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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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初审意见 |
是否需要审查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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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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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咨询 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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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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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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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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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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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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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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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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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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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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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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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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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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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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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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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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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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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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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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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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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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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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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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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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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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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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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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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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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 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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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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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 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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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办 意 见
签字: 日期: |
司法所 意 见
签字: 日期: |
市场所 意 见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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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