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徐汇区产业政策集成
附件:
1.以“五型经济”为引领推动徐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关于进一步推动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3.关于进一步推动徐汇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4.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5.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
6.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7.关于促进徐汇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8.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9.徐汇区关于进一步提升楼宇载体能级和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动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徐汇区关于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十四五”期末基本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核心区,建成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聚地”“创新策源地”“赋能示范地”与“生态承载地”,打造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为徐汇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二条(打造AI引领产业集聚地)
以漕河泾产业创新增长极、西岸数智谷产业集聚增长极为“两极”,徐汇滨江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带、漕河泾-华泾人工智能高质量创新带为“两带”,构建徐汇区“两极两带”人工智能新发展格局,加快优质企业集聚,支持各阶段企业发展壮大,布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聚地”。
(一)鼓励优质人工智能企业落户。重点引进人工智能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创新型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加快构建垂直化产业集群和区域性产业生态。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符合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的,经认定,最高可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区开展实际经营后对区域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对企业开办、办公用房等成本,经认定,最高可给予1500万元的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在5%(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各相关单位设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和区域产业能级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带动作用的,经综合评价,每年最高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
第三条(打造AI自主创新策源地)
发挥徐汇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持续提升人工智能领域创新策源水平,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鼓励区内主体提高海内外行业话语权与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
(四)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创新型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核心算法、基础软件、人工智能芯片等关键核心领域开展攻关。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采购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测试验证服务等芯片研发必要配套服务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采购算力资源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五)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产业链合作。支持区域内人工智能企业依法开展联合研发、产能合作、供应链协同,通过提供软硬件产品和集成服务等方式赋能千行百业。对企业采购无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补贴支持。
(六)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主导或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标准宣贯,支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标准规模化赋能。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开展专利海外布局。
第四条(打造AI智慧赋能示范地)
持续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地,将徐汇区作为人工智能最新成果的集中“试验场”,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全面推动经济百业、市民生活与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领域的示范应用,打造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赋能示范地”。
(七)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主动打造和丰富场景应用,全面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面向社会征集人工智能技术需求与场景建设目标,支持各类主体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作共建解决方案。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各行业重点企业建立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资源库。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与场景建设项目,经综合评价,最高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
(八)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探索新赛道布局。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布局元宇宙等产业发展新赛道,积极参与元宇宙基础设施、交互终端、智能计算、软件工具、平台生态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探索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元宇宙内容生产和场景搭建,打响徐汇元宇宙发展品牌。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条(打造AI产业生态承载地)
优化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构建多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共同构筑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生态承载地”。
(九)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支持体系。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区人工智能人才高地。
(十)落实人工智能企业投融资扶持。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人工智能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金融支撑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产业专项投资基金。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
(十一)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面向全球吸引人工智能领域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结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举办,支持引进和培育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学术会议、展览展会、重大赛事等,打造高端专业的人工智能活动品牌。
第六条(附则)
(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3
关于进一步推动徐汇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集群,为徐汇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二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一)优化产业发展格局。通过城市更新,调整优化低效利用地块,释放高品质产业空间,形成枫林、漕开发、华泾等区域相互补充、协同融合的产业发展格局,将徐汇打造成为生命健康创新策源高地、企业总部集聚高地、高端研发制造高地、健康服务高地。
(二)支持优质企业落户。重点引进技术创新性高、产业引领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加快提升产业集聚度和竞争力。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符合区域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导向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的优质企业,经认定,最高可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区域贡献大的主体,经认定,对企业开办、办公用房等成本,可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三)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生命健康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以上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五)鼓励企业模式创新。对开展委托生产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按照申报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最高1%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区内企业,可按照该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加强创新产品研发转化)
(六)支持药物研发上市。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创新药,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取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药品注册证的品种,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最高5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2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八)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获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认定,区级最高可给予1:0.5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九)支持生命健康领域产业链合作。支持区域内生命健康企业开展联合研发、临床协作、供应链协同等,共同做大做强生命健康产业。鼓励本区生命健康企业采购无股权关联企业临床前研究、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药物警戒、数据管理等服务,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十)推动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跟区域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等方式推动建设创新协作产业生态圈。支持国家级和市级医药临床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区域医疗机构探索研究型医院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临床研究对接,推动产学研医深度融合。
(十一)加强药械产品注册服务。构建包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全链条产品注册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站,为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注册提供事前辅导,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上市。
(十二)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生物医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创新服务模式,针对创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针对性的运营管理和专业的研发服务,强化产业载体、创新研发企业、研发生产服务企业之间的协同联动。
(十三)加大金融赋能产业发展。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生命健康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金融支撑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助力区内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区域生命健康产业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培育一批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十四)完善生命健康人才支撑体系。鼓励生命健康领域的顶尖人才、海外人才及团队到徐汇创新创业。聚焦生命健康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生命健康人才高地。
第六条(附则)
(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4
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徐汇区“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徐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融合、高质量发展,加快“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根“海派之源”文脉,坚持“四个论英雄”发展导向,强化国家重大战略牵引,对标“五型经济”新业态结构,加快构建“5+4+X”产业布局,持续强化四大功能,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激发创新活力,聚焦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徐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打造现代文化产业高地。
第二条(基本原则)
数字升级。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鼓励模式、服务和管理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坚持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和革命性重塑,发展一批创新型、服务型、流量型的文化创意企业,推动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紧密结合的文化新业态更快发展。
创新驱动。持续提升“文创+科创”的产业驱动力,加强创意引领,鼓励内容原创,大力推动资源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和政策创新,优化产业发展体系。
品牌引领。立足自身优势,对标国际标准,提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凝聚力和辐射力,发挥产业集聚发展效应,提升产业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彰显特色产业首位度,打造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占据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国际化产业集群。
融合赋能。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商业、科技、旅游、体育、城市建设等深入融合,培育产业发展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文化竞争力优势和文化新经济的强大发展动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四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
(一)支持文创标杆企业落户。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经济贡献度高、品牌辐射力广、综合实力领先的标杆企业。对新引进的游戏、电竞、传媒、广告、设计、影视、艺术品、演艺、旅游、体育等产业领域的标杆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以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资助和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支持文创产业新赛道培育发展。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文创企业在元宇宙、数字艺术品、VR/AR/MR、5G、AI、4K/8K等新领域、新赛道中实施技术应用、场景搭建、内容开发、平台构建、产业融合等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建设。以海派之源文化品牌为核心,支持艺术西岸、徐家汇源、魅力衡复、古韵龙华等徐汇文旅C圈重点文化功能区引领性、示范性、创新性项目建设;支持本区文化旅游体育载体建设、改造、提升;支持本区具备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的文化旅游体育品牌活动;支持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推广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的精品内容创作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聚焦重点产业发展)
(四)支持游戏和电竞产业发展。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获准正式运营的优质游戏产品,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项目上线后,根据首年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支持游戏产业链发展,对游戏开发工具、发行平台、产品运营、直播等项目,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投资建设、改建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电竞场馆,经认定,可给予单个场馆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在本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重要赛事,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助。对电子竞技俱乐部参与国际、全国各项重要电竞赛事获得优胜名次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获得奖金金额10%的配套资助,单个俱乐部获奖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电子竞技产业链发展,对赛事运营、赛事直播、经纪业务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广告、设计和会展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完善会展创意、制作、投放各环节相关数字广告产业链;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举办与徐汇区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技术会展活动。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智能交互、虚拟仿真等广告、设计和会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市级知名广告、设计和会展奖项的企业,经认定,综合考虑奖项的规格、经济效益等,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支持影视和传媒产业发展。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增强徐汇“海派之源”文化品牌影响力的原创影视精品力作,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影视作品发行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重要影视奖项评选,增强徐汇影视产业品牌影响力,对由区域内影视企业主投主控,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主要电视节重要奖项的电影和电视作品,综合考虑奖项重要性、影片主题、内容、影响力、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影视产业链发展,对在区域内设立的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投融资服务和票务平台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传媒企业开展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视频等优质内容的创制、传播、衍生开发、版权运营和交易等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七)支持演艺产业发展。支持新建、改建剧场或演艺新空间等演出载体,经认定,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首演和驻场演出项目,对在本区演出场次超过10场的首演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单一剧目驻场、主题类型驻场、演艺名家驻场等多种形式的驻场演出,每年在本区演出超过100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驻场演出成本40%,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演艺企业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演出新模式、新场景、新业态的,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八)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支持改建、新建美术馆、艺术馆、文博场馆等艺术品产业载体,经评审,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国际国内知名的艺术博览会、展览展销等艺术品交易活动在徐汇区举办,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积极培育数字艺术品和艺术品在线交易等新业态,对线上或线下从事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定制以及数字艺术品创新项目等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本区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艺术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机构经营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艺术品保险、咨询、鉴定、确权、版权、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项目,经评审,可给予单个平台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加快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构建战略合作平台。加强与企业和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深化国际交流、产业合作、作品创作、人才培养等多领域合作,推动标杆企业、优质项目落地,形成文化品牌发展战略共同体,提升城区发展软实力和影响力。对签订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等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十)支持文体旅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文体旅特色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和多元特色空间发展,经评审,可给予单个载体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本区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的各类赛事、节庆、活动举办,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运营成本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支持具有徐汇特色的文化旅游体育消费产品和服务开发,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一)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开展跨境文化贸易,综合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年出口额和增长幅度,经认定,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上海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文化贸易基地等的,经认定,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二)优化产业生态和营商服务。支持区域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提升招商引资、项目孵化、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产业集聚度、企业属地率和经济效益增量,经认定,可给予单个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支持版权保护、版权交易、版权运营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机构组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文化特色银行等“投贷保”相关金融机构推出文创金融产品;支持营商服务、行业协会、智库、专业联盟、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产业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纾困、振兴、发展引导等支持举措,保障徐汇文创产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附则)
(一)对获得国家、上海市文化相关政策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企业、机构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四)本政策由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5
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支持元宇宙与人工智能、文化创意等本区优势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徐汇打造技术引领、企业集聚、人才涌流、场景丰富、标准领先、服务优质的元宇宙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元宇宙相关领域企业及机构。
二、扶持范围
聚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元宇宙底层支撑技术,助力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攻关,推动企业加快建设5G/6G、GPU、交互、云化、物联网等元宇宙后端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虚拟主机、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等元宇宙终端设备,支持企业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元宇宙场景内容搭建和生产。
三、扶持方式
1.对开展元宇宙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年度研发设备、工具软件、算力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认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组织开展移动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智能可穿戴等元宇宙终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产品取得一定市场份额,经认定,可按产品研发自筹投入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元宇宙内容设计、创制、生产项目以及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等相关产品,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创新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经认定,可按开发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元宇宙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5.对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导或参与制定元宇宙细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通过自主研发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认定,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
6.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元宇宙企业,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推动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的企业,支持申报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国家、上海相关政策。
7.加大元宇宙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漕河泾开发区、徐汇滨江、华泾等区域开发建设主体通过提高土地效能、开展城市更新,建设元宇宙产业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元宇宙优质企业开展定制载体建设,打造徐汇元宇宙产业地标。
8.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宇宙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开发者大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9.支持元宇宙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元宇宙相关企业,经认定,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在徐汇注册落地的元宇宙领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补贴。
10.对企业等相关机构引进的元宇宙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1.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2.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6
徐汇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加快抢占绿色低碳新赛道,以绿色科技助力推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3号)、《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沪府办发〔2022〕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从事绿色低碳及相关领域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二、扶持内容
吸引氢能、先进储能、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产业集聚,促进绿色低碳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推动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鼓励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支持各类园区、重点区域创建绿色低碳示范区。
三、扶持方式
(一)吸引绿色低碳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央企在沪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按其实际职能和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扶持。
2.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央企在沪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最高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对其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场地的,经认定,可给予连续五年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二)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4. 重点支持氢能、先进储能、二氧化碳捕捉和利用、新能源汽车换电、太阳能、核能、风能、智能电网、节能装备、环境治理装备、降解环保产品等领域发展,对新引进的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展方向的、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重点企业或绿色低碳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
5.对于新引进的,具有一定技术创新实力、对区域综合贡献度较大的,碳市场研究机构、碳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与投资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6.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绿色低碳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技术项目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7.对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项目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开展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探索“光伏+直流+智能充电桩”一体化建筑供配电模式,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绿色低碳相关投资额的2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8.鼓励通过绿色升级、循环化改造、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式,打造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经认定,可给予园区与绿色低碳相关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扶持,单个园区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9.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大赛等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扶持,单场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10.对总部及重点企业引进的绿色低碳领域的高管,优先推荐申报市区两级人才计划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负责落实项目受理、审核、跟踪、评估、管理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附则
(一)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7
关于促进徐汇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和《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围绕国家“双碳”战略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构建从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二条(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区域内大院、大校、大所、大企集聚优势,聚焦国家和上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协作的创新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一)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全力推进本市、国家以及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徐汇、集聚发展。对项目在先导、预研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新增场地设施或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在区域内提供空间保障服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及人才服务。
(二)支持重大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本市和国家级功能型平台落户徐汇,与区域创新资源联动发展,力争在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市级及以上产业协同创新功能型平台的高质量、高水平、高能级建设、运营和发展,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
(三)完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与重点园区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等,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园区转型升级,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创新社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院地合作项目的承担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推动区企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
(四)支持创新机构建设。支持国内外领军创新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总投入50%且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落地,提升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力争在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助推区域创新策源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市场推广等产业促进工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平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给予最高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六)加强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体机构落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新设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
第四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促进科技产业集群发展,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优势,打造具有内生创新驱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七)支持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对孵化毕业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孵化毕业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多支持2年。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5万元奖励。进一步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卓越创新企业。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提升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新突破。对获得市级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经认定后可按要求匹配。
(十)支持企业开展权威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国家相关资质;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列入国家、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营造双创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机流动,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十一)完善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学术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对新入选(含新引进)的全职在徐汇工作的两院院士,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研经费。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对设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创新主体,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十二)增强科技载体创新服务功能。开展科技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园区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区域内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环高校院所”创新经济圈。对科技载体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科技载体为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提供空间保障且给予租金优惠,经综合评价,可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最多支持3年。
(十三)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级。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鼓励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十四)加强市区联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可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可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可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十五)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一体两翼”蓬勃发展,打造徐汇创新品牌。对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题活动,经综合评价,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贴,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鼓励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发展。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人才高地。对实施“光启创客”等人才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十七)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第六条(推进数字化转型赋能)
推动城区数字化转型,鼓励应用场景开放创新。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应用方案,助推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区建设。
(十八)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联、数联、智联”的城区数字底座,支撑各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对采购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并对城区数字化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经综合评价,按其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九)争创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标杆。支持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提升城市数字化转型感知度和体验度。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建设主体,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项目投入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附则)
(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8
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助力徐汇打造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高地,扩大知识产权政策的覆盖面,增强政策衔接及可持续性并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沪知局〔2021〕17号)要求,更好发挥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徐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实施效益,促进徐汇专利技术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推动徐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经济升级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服务业。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及服务主体,或工商注册不在徐汇区但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其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扶持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业务多元化。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经认定,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年度知识产权相关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吸引国内外头部运营服务机构,支持重大功能型平台发展。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知识产权机构落户徐汇。加快完善功能型平台公共服务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审协中心、保护中心等品牌机构集聚发展,发挥集聚区知识产权全链条功能作用,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全方位发展。
(三)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经认定的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总额50%的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总额最高2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海外布局。对经认定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的50%,每件最高4500元。
(五)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组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申报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奖项和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示范单位和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经认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 1:1给予配套支持。
(七)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企业,依申请,经认定,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给予50%的扶持,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最高10万元;对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维权援助,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40万元。
(八)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认定,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TC、SC、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级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者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非第一起草者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上述标准修订的,分别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当年度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于获得“上海标准”评价认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九)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品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为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十)支持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如注册为独立核算主体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通过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经认定,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且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十二)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且合同年累计交易额完成 500 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且最高100万元。
(十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认证费用奖励,但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的认证费用总额。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3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根据托管绩效,经认定,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批量服务托管达到50家以上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经认定,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最高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十六)支持专利、商标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专利技术交易保险、海外维权保险等新产品。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商标保险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保险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300万元。
(十八)支持徐汇区文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意识,加强版权登记、运营、交易和衍生开发项目投入,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十九)支持专业机构和企业在徐汇区开展版权保护、版权交易、版权运营等版权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平台和项目的服务效能、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十)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获得知识产权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专利代理师2人及以上的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按专利代理师最高2万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十一)支持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融合发展,以长三角重点城市联盟为依托,联合长三角各重点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创造、保护全方位合作,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对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级展会的“专精特新”等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补助,经认定,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三、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附件9
徐汇区关于进一步提升楼宇载体能级和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楼宇载体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引导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向楼宇载体集聚,切实提升楼宇载体经济发展能级,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认定的,在本区域内具有一定体量规模、对区域有一定综合贡献度,且有一定管理运营能级的楼宇载体的管理主体。
第二条(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楼宇载体资源,强化统筹,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由区投促办统筹,各投促分中心牵头部门、街镇、功能区公司齐抓共管、楼宇载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提升楼宇载体能级的工作合力。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着力解决“三个率”问题,切实做到“两升一降”,即属地率与贡献率显著提升,空置率明显降低。
第三条(促进经济贡献提升)
(一)稳住楼宇经济基本盘。充分发挥楼宇载体管理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稳住楼宇载体经济基本盘,根据楼宇载体对区域的综合贡献度,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楼宇经济贡献度。积极推动楼宇载体管理主体,通过楼宇招商、腾笼换鸟、盘活存量、充分挖潜等举措,不断提升楼宇载体经济能级,根据楼宇载体对区域的综合贡献度,按照其实际贡献增量及增速情况,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鼓励积极招大引强)
鼓励楼宇载体管理主体积极招大引强,吸引优质企业入驻,不断增强楼宇载体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根据引进企业对区域的综合贡献度,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根据引进企业优质程度,经认定,可疊加给予一定的奖励,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强化做好安商稳商)
(一)优化企业服务。引导楼宇载体管理主体强化安商稳商各项措施,主动靠前、优化服务,对管理主体为具有一定区域综合贡献度的企业提供扩大租赁面积、减免租金等各类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优化楼宇品质。支持楼宇载体改造升级,有效提升楼宇品质、能级和形象。为更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实施更新改造、配套设施扩容升级等各类品质提升的楼宇载体,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同一楼宇载体每年度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大力推动属地提高)
鼓励楼宇载体通过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切实提升楼宇载体属地率,按其本年度属地率提升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全力培育重点载体)
全力助推一批潜力楼宇载体提质增效,对于首次成为亿元楼的楼宇载体,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聚焦用好新建载体)
推动新建楼宇载体找准方向、创新路径,加强招商引资,加快项目落地。对新建楼宇载体新引进优质企业,根据其对区域的综合贡献度,经认定,可按照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新建楼宇载体一定的奖励;对于首次成为亿元楼的新建楼宇载体,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新建楼宇载体每年度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拓展优质合作机构)
促进楼宇载体与优质第三方机构合作,根据机构业务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房地产咨询顾问、写字楼租赁代理、境内外企业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助力引进优质企业,提高楼宇载体品质,经认定,可给予第三方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附则)
(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同时,如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享受本意见的楼宇载体的管理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申报楼宇载体应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工作,积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办公环境,配合做好在楼宇载体内开展的各项企业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本意见由区投促办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