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办法》的通知
长市监公〔2022〕8号
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2月14日
上海市长宁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坚持“谁制定、谁负责”和公平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机制,规范全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
三、受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标准的行为。
四、接受管理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45、12315等热线电话和公众诉求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相应的成员单位。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已收到举报,将开展调查核实。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上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
五、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相关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办。
六、调查核实
受理部门应当对被举报的政策措施的审查程序、结论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答复。
调查报告应当说明拟处理意见、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拟处理意见包括:
1、反映情况不属实的,说明事实情况;
2、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及时补做审查。
3、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4、应适用例外规定的,补充说明适用情形和条件,并按照要求评估实施效果;
5、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依法依规设置过渡期。
七、举报处理审批
受理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上报给部门负责人(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向举报人书面答复,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给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材料包括:
1、调查报告;
2、书面答复;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审批表(见附表);
4、被举报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5、其他相关材料。
八、举报处理期限
受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举报人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完成调查核实、举报处理审批和书面答复等整个举报处理流程。
受理部门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九、疑难处理
办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时存在重大、复杂、疑难情况的,受理部门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指导意见,也可以听取专家、法律顾问等意见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十、整改落实
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程序的政策措施,收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区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