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
静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区政府有关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帮扶稳就业
(一)支持重点群体就业。静安区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随军家属、刑满释放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静安区“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就业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本市企业吸纳静安区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静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成功推荐静安区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困难人员”、其他户籍人员或对口地区来沪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服务补贴。
二、促进创业扩就业
(一)鼓励自主创业。享受市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的静安区创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静安区随军家属及其他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劳动者在静安区首次注册经营创业组织,1年内带动就业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首次创业一次性就业补贴。经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孵化期成本补贴。
(二)助力创业带动就业。注册经营在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申请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稳定就业人数申请创业组织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自注册成立第2年起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新增就业人数申请创业组织一次性扩大就业补贴。
(三)实施创业驿站给力计划。通过专项评估的静安区初创期创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享受创业驿站给力计划扶持补贴且未注册经营在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优秀创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四)提升创业载体效能。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创业组织情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实际孵化情况申请一次性促进就业成果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大就业补贴等孵化服务成果补贴。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评估后,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运作经费补贴;获评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年度评估等级申请对应级别的运作经费补贴。承办“海纳百创”系列垂直路演活动的静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可按次申请运作经费补贴。享受市级工作经费补贴的静安区创业指导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工作经费补贴。
(五)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参加经静安区人社部门确认的创业赛事并获奖的创业组织或团队,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活动方案奖项设置情况申请对应获奖级别的助力发展补贴;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可申请对应级别的创业赛事成果补贴。通过服务成果购买的方式,鼓励街镇积极参加“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中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
三、提升能力强就业
(一)强化就业创业见习。经静安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学员参加见习,在享受市级见习带教费补贴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见习带教费补贴。见习学员在享受市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带教结束后,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级见习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二)强化就业创业指导。静安区就业服务专家或创业指导专家参加市、区组织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并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享受市级经费补贴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同等金额的区级专家服务补贴。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补贴期限执行未到期的,可按相关原政策继续享受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如遇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就业创业工作形势发生变化,本实施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