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闵水务〔2023〕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市安委会、市水务局统一部署,区水务局研究制定了《闵行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闵行区水务局
2023年5月29日
闵行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和闵行区印发的《闵行区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区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中心监管责任和水务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责任,突出水务建设和设施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兼顾水务相关新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建设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水务行业项目数量、首要责任单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并实现“动态清零”,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务工程施工安全。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高支模施工、挡水围堰、施工临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过程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工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超载的情况,自卸汽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建工程是否编制度汛方案、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务设施运行安全。一是水利设施重点检查水闸、堤防。检查包括水闸、堤防防汛责任人、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预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按照计划工期汛前完成主体工程施工;泵站、闸站施工作业面等防汛关键部位是否存在风险隐患;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是否到位;二是排水设施重点检查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检查包括下井,下池,封、拆头子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范,要按照市里10个委办局联合发文《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举一反三,提高防范能力,确保作业安全,尤其是对涉及潜水和排水设施第三方养护作业的现场监管,遏制硫化氢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单位内部管理安全。以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水文观测作业等为重点。检查办公区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库、档案室等建筑物消防安全为重点,检查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板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实验室危化品管理是否规范,实验设备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水文监测重点检查测船、巡测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是否到位;水质野外采样和水文外业观测、测验、测量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管理是否规范;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和应急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发挥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将排查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排查整改质量。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供排水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等(详见附件),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依法向有关水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务工程建设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紧盯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作业、坍塌、车辆和施工机械使用等事故多发易发环节,结合安全生产月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严格检查督促制度措施落实,全面建立项目清单,对照安全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从根本上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严格履行有限空间、动火等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突出强化发包方的首要责任和承包租赁方的主体责任,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要汲取事故教训,对进入施工区域和生产运营区域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全程加强管理。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中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和灾害发生后,紧急处置程序和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防护和避险意识。
6.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于违章作业、违规施工过程中,水务行业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自查是否存在“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认真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督促企业职工严格依规作业。特别是要按照规范要求,在作业和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到岗在场,严密监督。
(二)狠抓水务行业单位精准严格监管,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水利、排水、水务建设、水文等有关行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要定期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开展评估研判和趋势性分析,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明确并落实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梳理形成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和运维设施项目清单。清单上每个项目都要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水务建设工程以建设单位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运维设施以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共同列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单位(具体权责划分按照双方协议或合同)。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
2、水利设施运行按照《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2)
3、供排水工程建设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3)
4、供排水设施运行,按照《供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4-5)在行业内实行
5、单位内部管理可参照(附件6-10)消防安全、水文测验安全等《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开展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有关行业单位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对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检查和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监管。各有关行业单位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监管。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会同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检查和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监管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有关行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管检查和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检查中对明显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并在水务行业进行通报。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各有关行业单位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检查和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水务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推进水务安全风险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防范和管控能力。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各级单位负责人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优化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鼓励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机制,查实重奖,拓展渠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奖励工作。
4.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各有关单位要深化上账理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全部上账、即查即改,严格分类管理、闭环销账。要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做到动态化、清单化。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单位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制定印发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6月底前)。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等,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有关单位开展帮扶,完成安全监管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监管和强化督查(2023年1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不少于总数10%比例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水务设施以及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监管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和考核巡查,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排查整改不细致不彻底的,通报批评严格追责。1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帐”上传到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务海洋行业安全动态监管平台。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水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建立通报、督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各单位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于每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调度表(附件13表格);于2023年6月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12月4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局防安科(含附件11、12表格)。本市正在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水务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治理行动,要在全面排查各类隐患的基础上,进一步紧盯重大事故隐患不松劲不懈怠,彻查大隐患、严防大事故。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供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6.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7.水利风景区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8.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9.水文测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10.科研与检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11.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12.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13.2023年闵行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基础管理 |
人员管理 |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
4 |
方案管理 |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 |
|
5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
||
6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
||
7 |
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 |
||
8 |
六项机制 |
未落实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
|
9 |
资质管理 |
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
|
10 |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
||
11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
12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
13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
14 |
围堰工程 |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
|
15 |
专项工程 |
临时用电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16 |
※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
17 |
脚手架及 模板工程 |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 |
|
18 |
※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
||
19 |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
||
20 |
危险物品 |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
|
21 |
起重吊装 与运输 |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
|
22 |
※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
||
23 |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 |
||
24 |
※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
||
25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 |
||
26 |
※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
||
27 |
高边坡 深基坑 |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
28 |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
29 |
隧洞施工 |
※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
|
30 |
※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 |
||
31 |
※隧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
||
32 |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
||
33 |
设备安装 |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 |
|
34 |
水上作业 |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 |
|
35 |
※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表5.7.9中数值,未停止施工 |
||
36 |
施工现场 交通运输 |
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
|
37 |
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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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机动车辆带故障或超载运行、超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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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违规载人 |
||
40 |
机动车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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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动火作业 |
未按照安全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等 |
|
42 |
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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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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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 |
防洪度汛 |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
45 |
※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
46 |
※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堰或预留岩坎 |
||
47 |
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48 |
液氨制冷 |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
|
49 |
※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
||
50 |
安全防护 |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
|
51 |
设备检修 |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对象 |
检查重点 |
1 |
水利工程通用 |
防汛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 |
2 |
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存在度汛风险隐患 |
|
3 |
未编制度汛方案,未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不充足 |
|
4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
|
5 |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
|
6 |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
|
7 |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 |
|
8 |
※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
|
9 |
水库大坝 |
※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未落实 |
10 |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
|
11 |
※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
|
12 |
※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13 |
※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
|
14 |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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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
|
16 |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
|
17 |
泵站 |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18 |
水闸 |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19 |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
|
20 |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
|
21 |
堤防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2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23 |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
24 |
未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
|
25 |
河道 |
未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26 |
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未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 |
|
27 |
未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河道等重点区域未开展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供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1 |
水库 |
工程安全:大堤、防浪墙和反滤排水设施;取水泵/闸;输水泵房、出水闸、泄水闸等。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闸门及启闭设施;机电设备和电源等。 安全标识标牌:工程标识、责任人牌、安全警示等标牌等。 防汛组织:防汛抢险队伍;防汛物料等。 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演练记录等。 反恐防范:物防、人防、技防等。 其余按照水利部有关水库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
2 |
水厂 |
制水工艺:生产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电气安全:施工用电现场供用电设施、设备布置;电气操作要规程。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查制度及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 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及规程制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演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演练记录等。 反恐防范:物防、人防、技防等。 |
附件5
排水设施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重点 |
1 |
污水厂运维单位 |
一、人员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各工种在岗人员上岗证管理(技术上岗证、安全培训及“三级教育”)。 二、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管理(强检报告)。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高低压设备设置、使用及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4、运行设备管理(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台账)。 三、区域管理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2、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自查自纠检查台账)。3、各类安全警示标牌、标志、标识(上墙及落地)。4、变配电所四防一通。(防汛、防火、防雨雪、防小动物、通风) 四、危化品管理 1、购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储存、领用(“双人双锁”)。 五、特种作业 1、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备案(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有限空间作业票、各人员上岗证)。2、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六、外来单位及人员管理 1、单位资质审核。2、人员资格审核(资格证书、安全上岗证书)。3、进入区域安全培训记录。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 七、应急预案 1、编制各种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演练(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
2 |
泵站运维单位 |
一、人员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各工种在岗人员上岗证管理(技术上岗证、安全培训及“三级教育”)。 二、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管理(强检报告)。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高低压设备设置、使用及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4、运行设备管理(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台账)。 三、区域管理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2、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自查自纠检查台账)。3、各类安全警示标牌、标志、标识(上墙及落地)。4、变配电所四防一通。(防汛、防火、防雨雪、防小动物、通风) 四、特种作业 1、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备案(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有限空间作业票、各人员上岗证)。2、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五、外来单位及人员管理 1、单位资质审核。2、人员资格审核(资格证书、安全上岗证书)。3、进入区域安全培训记录。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 六、应急预案 1、编制各种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演练(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
3 |
排水管道运维单位 |
一、人员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各工种在岗人员上岗证管理(技术上岗证、安全培训及“三级教育”)。 二、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管理(强检报告)。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运行设备管理(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台账)。 三、区域管理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2、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自查自纠检查台账)。3、各类安全警示标牌、标志、标识(上墙及落地)。 四、现场管理 1、维护作业区域现场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相关设施复位。2、现场作业打开井盖后,必须先通风再检测,现场有监护人员,井盖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应确认井盖及相关设施复位。 五、特种作业 1、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备案(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有限空间作业票、各人员上岗证)。2、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3、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六、应急预案 1、编制各种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演练(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
附件6
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重点区域 |
检查重点 |
1 |
宾馆、幼儿园、职工医院、党校、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 |
未明确消防责任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
2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3 |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 |
|
4 |
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违规动火作业 |
|
5 |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 |
|
6 |
未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
7 |
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检验、维修和养护 |
|
8 |
未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
9 |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
|
10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附件7
水利风景区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重点 |
1 |
未按规定建设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 |
2 |
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 |
3 |
在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各类水域地段,开展游泳、钓鱼、游船等涉水危险活动 |
4 |
在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各类水域地段,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标识、救生设备和安全设施等 |
5 |
未编制灾害天气、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
6 |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附件8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测设计 |
是否执行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是否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2 |
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现场设代 |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避险预案是否制订、合理可行 |
3 |
施工期防洪度汛、截流、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4 |
施工期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设计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附件9
水文测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或部位 |
检查重点 |
1 |
业务管理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不健全 |
2 |
水文设施装备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不到位 |
|
3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 |
|
4 |
测站管理 |
测船、缆道、吊箱、巡测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 |
5 |
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等安全防护设备未配备齐全,放置位置不当 |
|
6 |
涉水和上船测流时未穿救生衣,未严格执行测报安全操作规程 |
|
7 |
水质野外采样和水文外业观测、测验、测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 |
|
8 |
测船、码头、缆道等重点场所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测验河段、观测场等未设立保护标志 |
|
9 |
实验室管理 |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措施配置与使用维护不到位 |
10 |
实验室用水、用电、消防以及压缩气体管理不规范 |
|
11 |
实验室管理 |
涉及操作安全的仪器设备和玻璃器皿操作使用管理不规范 |
12 |
实验室化学品、危险品以及剧毒药品管理不规范 |
|
13 |
实验室“三废”存储与处置不规范 |
|
14 |
实验室危险区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
附件10
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或部位 |
检查重点 |
1 |
试验厅(室) |
试验厅(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责任人不明确、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临时用电不规范、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老化、短路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审批、不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缺失;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受损、缺失或取用受阻。 |
8 |
危险物品及放射源 |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使用过程中临时存放、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记录台账不规范、不齐全;室内存放过量危险化学品;剧毒等管控类危化品未单独存放,未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同位素放射源场所安全管理不规范,放射源及含源仪器存储、运输、驻外项目部保管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未佩带防护眼镜、未穿防护工作服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缺失、无证上岗。 |
15 |
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检测、检修、保养不到位;特种设备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防范措施缺失;特种设备私自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变更登记;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
附件11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1 |
主要负责人学习研究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次) |
|
2 |
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次) |
|
3 |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次) |
|
4 |
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参与(人次) |
|
|
5 |
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次) |
|
6 |
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全面排查(次) |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 |
|
8 |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次) |
|
|
9 |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0 |
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监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家) |
|
2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
|
4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
5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
9 |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0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11 |
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2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督导重点地区、单位(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 |
|
4 |
行政处罚(万元) |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8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家) |
|
|
9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
10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
11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次) |
|
12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家次) |
|
|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情况 |
1 |
监管部门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
|
2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次) |
|
3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次) |
|
4 |
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到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宣贯(次) |
|
|
5 |
举报奖励(万元) |
|
6 |
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人) |
|
8 |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条) |
|
|
9 |
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次) |
|
10 |
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
附件12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单位: 时间:
序号 |
问题隐患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发现时间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本台账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应全部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务海洋行业安全动态监管平台。
附件13
2023年闵行区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时间: 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4 |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5 |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6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对 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 (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
|
4 |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街镇、莘庄工业区(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
9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
10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
|
|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
1 |
部门、属地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市78条具体措施(次) |
|
2 |
部门、属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
|
3 |
部门、属地负责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
|
4 |
部门、属地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宜讲(次) |
|
|
5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
6 |
是否在省级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
|
7 |
区镇两级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
8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查(次) |
|
注:1.区安委办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 一管理。
3.调度表中明确提出部门、属地政府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