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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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镇中队: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8日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作目的)

  为推进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创新,提高住宅小区居住环境秩序,营造美丽、有序、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内容)

  小区综合监管是指以“城管进社区”工作为载体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压实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夯实执法保障,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工作。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自治组织协同管理,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有效监督的住宅小区环境治理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住宅物业小区依法履职过程中开展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执法事项)

  经梳理,目前住宅小区涉及房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城镇燃气、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水务管理等执法事项共8大类,145项。

第二章 城管进社区工作

  第一节 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

  第五条 (工作要求)

  要充分发挥“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区工作室)作为城管执法部门和社区群众之间信息互通、问题疏导和协调处置的平台、窗口作用,切实有效提升社区群众对社区治理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城管进社区工作,完成“一居(村)委一工作室”的建设全覆盖。严格坚持执法人员进社区、坚持管理机制进社区、坚持执法支撑进社区、坚持数字赋能进社区。

  第六条 (联络员制度)

  在小区综合监管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进社区工作模式,如分片包干制,社区小队制度等,明确居村城管联络员,实现居村全覆盖。联络队员负责联络居委下辖所有住宅小区,开展日常沟通,一般问题的协调处置及执法检查等。

  第七条 (信息公示)

  充分发挥“社区工作室”作用,规范设置城管进社区的“一牌一册一卡”(城管进社区公示牌、城管宣传册、社区城管联系人的信息),居村联络员调整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同时主动做好社区工作室、居村委、住宅小区、物业等相关数据库的日常动态维护。

  第八条 (定期走访)

  居村联络队员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主动进入居村走访,要始终畅通与居村联系的方式或渠道。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托社区公益阵地、电子屏等设备,“公众开放日”、“宪法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为民服务。

  第九条 (联勤联动)

  居村联络队员担任对应居村联勤联动站副站长,参与联勤联动站工作例会,参与社区居村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与居村委会、社区民警、物业企业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小区难题顽症治理。

  第二节 开展分类分级检查

  第十条 (检查对象)

  浦东新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按服务合同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范围内属于城管执法监管的具体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

  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房屋管理领域对物业服务企业执法监管事项的授权内容,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分类分级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完善住宅物业小区的执法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牵头和组织领导。

  区城管房屋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全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街镇(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在进社区过程中,以物业管理工作实效为导向,对物业设立风险等级管理,实行不同频次检查。通过浦东城管APP对物业履职情况开展检查,在线填写《住宅小区日常检查表》。

  (一)检查结果为合规的做好巡查记录;检查结果为违规的,对存在问题现场拍照取证,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物业做出责令整改、行政警告、行政处罚等处罚决定。

  (二)区房屋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审核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情况,重点审核违法行为整改和立案情况,监督检查覆盖率和处置率等工作。

  (三)对物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将抄送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双随机检查)

  (一)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小区综合管理成效考察指标。

  (二)以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效作为检查内容,依托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执法巡查力量的作用,逐步完善,将随机抽查方式纳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中。

  (三)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应立必立);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四)检查结果、处罚信息将共享至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形成震慑力,提高小区管理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三节 规范诉求处置

  第十五条 (诉求处置)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物业企业上报、居村反映、群众投诉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通”载体作用,畅通诉求渠道、规范处置流程、注重处置实效。

  第十六条 (及时响应)

  居村联络员作为小区“第一责任人”,对小区反映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受理,做到及时响应。对居村委牵头组织的联勤联动事项,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做好有力支撑。

  第十七条(及时处置)

  对各投诉渠道上报的问题,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中赋予的工作职权,对于小区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准确、规范处置。

  对于属于综合执法领域处罚事项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化办案处置流程开展执法工作,做到“应转尽转,应处尽处”。

  第十八条(及时回复)

  对小区所反映问题的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回复回访,形成问题发现-处置-解决-反馈的工作闭环,形成住宅小区的综合监管档案。

  第十九条 (协同管理)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小区建设、治理中“三驾马车”的作用,依托联勤联动工作站联合小区物业、居委、业委会构建及时发现、高效管理、严格执法的工作闭环,打通小区管理堵点,提升小区治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节 严格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执法保障)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进一步规范诉件处置流程,强化住宅小区的执法支撑。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小区综合监管平台,依法履职、文明执法,保障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

  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对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将作为居村评议,市级优秀社区工作室创建,示范化、规范化队伍创建,十大标兵、十大标杆评选等工作的重要评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建立小区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考核管理规定,将对未落实好主体责任的个人或部门进行约谈,结果将影响个人年度职级晋升及队伍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章 物业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绿化;共有区域的秩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开展管理维护工作,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巡查发现)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管理职责,组织人员开展小区日常巡查。巡查中重点关注小区内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劝阻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反小区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劝阻,保留现场证据告知其违法行为后果,要求行为人立即改正。同时依据相关条款阻止违法人员、违法工具和违法材料进入违法现场,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六条(问题上报)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二十七条(协助配合)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管理的主体,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检查行为予以协助和配合。具体工作:配合检查现场、提供证据或管理资料、为具体执法或检查工作提供证明。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中未尽巡查、发现、劝阻和协助执法等相关履职义务的,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依法处置。

第四章 装修申报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机制建立)

  区城管执法部门聚焦违法搭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装修垃圾违规处置、违规装修等小区违法行为源头,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装修管理流程建立物业装修申报登记机制,按“入场登记、日常检查、离场确认”三个阶段,开展“物业管理+城管执法”的工作联动。

  第三十条(责任分工)

  (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装修申报登记机制的实施主体,对小区内的装修行为进行申报登记并建立台账,并做好宣传告知、开展日常检查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规装修行为的,应首先告知业主自行整改,业主自行整改不力或无法整改、拒绝整改的,物业企业应及时上报属地城管中队进行处置。

  (二)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小区装修申报登记机制中的监管主体,对小区物业装修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物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装修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第三十一条(工作流程)

  (一)开展宣传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托小区联勤联动工作站,通过发放告知书、利用电子屏等方式加强宣传,让居民、业主知晓装修申报登记的申请途径和备案流程。

  (二)业主自主申请。居民、业主一旦有装修需求时,需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申报登记途径:1.到所属小区物业服务站(点)报备登记。2.在小区物业线上装修报备小程序上登记。3.通过“浦东城管”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装修申请栏目进行申请。

  (三)物业复核登记。物业复核登记全程在线上完成,按“入场复核、日常检查、离场确认”工作流程自动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其操作途径:一是手机端:美丽家园微智理小程序“装修申报登记模块”;二是电脑端(物业装修申报登记系统),由物业经理进行数据查询。

  (四)城管执法保障。城管社区工作室要把落实小区物业装修申报的执法保障作为城管进社区和小区综合监管的任务要求,城管联络队员对物业上报的违规装修问题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切实强化执法保障。

  第三十二条 (问题处置)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物业装修申报登记过程中上报的问题,应在2小时内完成工单派发。城管联络队员对物业上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48小时内完成工单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物业。

第五章 规范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执法行为规范)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住宅物业小区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人员需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三)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

  (四)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普法工作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更重的处罚。

  (五)执法人员积极配合推进“非现场执法”及其他智能化应用场景,按要求完成数字化执法相关工作。

  (六)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执法程序规范)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住宅物业小区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入户检查规范)

  在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时,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违法现场调查取证;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证据采用规范)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时,对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片、视(音)频等相关资料,具备法律效力且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张贴公示送达规范)

  对于住宅小区内有关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将相关法律文书在住宅小区公告栏和涉案建(构)筑物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通知当事人,张贴公示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暂停水电供应规范)

  对住宅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书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按照合同规定暂时停止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暂时停止相关市政公用服务的,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恢复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

  第三十九条(注记规范)

  对于住宅小区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违规群租等行为,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当事人完成整改的,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出具证明文件;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代履行规范)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四十一条 (裁执分离规范)

  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决定后,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可以交由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实施,并派员现场指导监督。

第六章 小区数字化监管

  第四十二条(数据底座)

  打造“一套数、一张图”的数据底板,规范及标准化小区住宅信息、物业企业信息、地理坐标信息等基础数据,细化数据颗粒度,提高数据精准性。加强与新区管理部门协作,整合已有数据资源,扩容新业务数据,结合数据上报、数据融合等多种手段,形成全区城管执法系统统一的小区住宅数字化标准底座。

 第四十三条(场景建设)

  紧紧围绕小区综合监管中突出问题,坚持以实战实用为导向,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在信息互通、协同联动、数据分析、智能发现等方面下功夫。通过AI识别、物联感知、大数据分析、数字孪生、无人机自动巡航等新兴技术,探索实现违法搭建装修、群租、毁绿占绿、垃圾违规清运、垃圾非定时投放等行为的一体化发现、派单、处置、反馈全流程监管,持续推进智能场景与执法业务深度融合。

  第四十四条(共享感知)

  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辖区内不同小区存在的问题,发挥属地优势,分步骤、有针对性建设部署相关物联感知设备和技术装备,及时发现小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积极与新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同,共享管理部门布设、汇集、分析的各类感知设备识别结果,有效固定证据,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第四十五条(数字化保障)

  区城管执法部门充分依托“浦东城管”APP、“浦东城管社区通”、物管中心“美丽家园微智理小程序”以及智能应用场景等平台,将装修申报登记、分类分级、综合执法、执法保障和物业评价等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有效关联,加强对热线诉件、问题上报、注记解注、执法检查、执法办案等大数据的综合应用,确保小区综合监管工作数据准确、提示及时、处置高效、赋能充分和实战实用,不断提高浦东城管小区综合监管数字化水平。

第七章 构建监督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建立评价体系)

  为了客观检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社会效果,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为单位,对住宅小区治理实效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开展综合评价。

  (一)第三方测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组织,专业的社会第三方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围绕小区物业基础资料台账、装修申报登记落实情况、垃圾分类工作、环境秩序管理、绿化养护管理、保安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对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成效,进行每半年度的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二)行业评价。协调区建交委和区物业企业行业管理协会,通过信息共享收集管理部门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测评数据,将与小区综合治理有关的管理实效、履职情况、管理工作等相关数据纳入到小区综合评价体系之中。

  (三)公众评价。依托各居、村委,通过“社区通”平台对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日常评价,对城管进社区工作开展年度评定。

  第四十七条(评价方式)

  以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的第三方对街镇各小区的满意度测评指标、“社区通”平台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分、每年度街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终考评的相关内容,以及各街镇每年度物业管理小区的信访投诉情况,通过优劣距离法的数学模型计算,形成各街镇小区综合管理成效和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效的排名。

  第四十八条(结果应用)

  街镇小区管理成效和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小区治理工作挂钩;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效和物业服务企业总体管理工作水平挂钩。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并推送各相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评价纪律)

  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透明,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的评价工作不采用城管各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各类检查数据;城管各部门不得参与到各类评价实施的具体检查之中;测评中城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威逼利诱、通风报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执行评价纪律。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住宅小区分类分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2. 住宅小区物业装修申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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