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社会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字号: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上海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保障人民权利,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筑牢坚实基础。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从上海实际出发;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完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市民法治素养和城市法治形象进一步提升,上海法治社会建设迈向新台阶。

  二、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四)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持续推动宪法精神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原原本本地学习宪法文本。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宣誓。开展青少年成人宪法宣誓仪式,持续推进全市中小学生、大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充分发挥上海市宪法教育馆等宪法宣传教育阵地作用,打造覆盖各类人群、集教育和体验为一体的宪法宣传教育阵地。持续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积极组织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垃圾分类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编纂上海城市法规全书,方便群众找法学法用法。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制定市、区、街镇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应知应会清单,落实年终述职述法制度。深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践,完善法治培训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全面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健全校内法治教育与课外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办好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搭建企业法务技能交流展示平台。加强对“城市白领”、外省区市来沪人员和在沪境外人士等群体的普法宣传。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深化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普法实践,加强“智慧普法”平台建设。

  (六)深化普法责任制实践。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履职评议报告制度,评议中注重发挥第三方作用。建立年度重点法规规章专项宣传制度和重点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加强立法常态化宣传报道,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将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转化为精准普法的过程。建立统一、规范、共享的典型案例库,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制定促进媒体公益普法指导意见,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各类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

  (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文化建设,注重对市民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育,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将法治文化建设与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深度融合,厚植上海城市文明法治底蕴。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上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传播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中积极融入法治元素,引导激励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开展具有法治内涵的辩论赛、知识竞赛、故事巡讲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更多城市公共空间融入法治文化元素,充分利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楼宇、广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空间,打造更多法治文化阵地,促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校园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深度融合。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八)加强社会重要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教育、住房、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慈善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到地方立法之中,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志愿服务、孝亲敬老、文明诚信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遵循民法典的原则、规范和要求,加强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促进社会规范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规范在城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社会主体通过章程、规约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居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总结推广“住户守则”等新型社会规范。鼓励和引导居村法律顾问、律师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规范制定。制定自律性社会规范示范文本,确保社会规范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切实提升社会规范实效性。探索建立社会规范司法确认机制,强化社会规范效力的法治保障。深化行风建设,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功能,规范行业行为。

  (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地方立法,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积极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强化法治对道德的支撑,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举措,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注重发挥道德规范在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违法行为。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十一)深化社会诚信建设实践。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应用新格局,逐步建成与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信用环境。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修订完善诚信建设法规规章,推动出台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信用标准管理等信用建设制度规范。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披露、奖惩等工作机制,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信用建设规范化发展。健全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落实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加强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强化信用基础设施支撑。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遵法的社会风尚。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诚信记录共建共享和守信、失信认定标准、措施互认,逐步在更多领域推广实施跨区域联合奖惩措施,研究制定区域信用服务分类目录。

  四、加强权利保护

  (十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决策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建立更多民意表达“直通车”,更好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新媒体以及人民建议征集等渠道作用,及时回应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关切。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拓展功能。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性手段。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拓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野生动物保护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打造信息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十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办理民生领域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部署,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律师制度。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法院调查令制度,切实保障律师及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和监督,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解决群众“问累、诉累、跑累”。

  (十五)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2022年建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人民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保持在较高水平。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措施,促进中心城区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郊区辐射,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根据国家法律援助立法安排,修订完善上海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发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化居村法律顾问工作实践,总结推广社区法治专员等实践经验,出台居村法律顾问工作指引,提升居村法律顾问效能。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与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互联互通。

  (十六)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正确权利义务观。引导和推动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建设,依法惩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五、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十七)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坚持共建共治共享,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社区为重心筑牢超大城市治理底盘,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全各级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不断拓宽民主协商渠道,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融合,构建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城乡依法治理体系。依法全面实施下沉街镇、居村事务准入机制,制定和落实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规范住宅小区业委会建设,依法保障居民、业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推动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开展上海市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等活动。

  (十九)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实践。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助推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组长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组织村民就村级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深化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实践。推进农村巡察工作,依法依规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实现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全面构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加大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力度,依法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矛盾调处等法治类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新领域、新业态、新类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区域性、国际性社会组织在沪登记成立。探索完善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团体或行业标准制定。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的行业组织,引导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二十一)全面增强社会安全感。贯彻落实平安建设各项部署,统筹社会治理和有关部门资源力量,完善平安上海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建立防黑防恶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推进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和机构建设,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完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体系建设,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共安全协作机制建设,提升跨区域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二十二)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上海版,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形成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投资、贸易、金融、航运、知识产权、海事等领域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积极引入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化解纠纷作用。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矛盾化解协作机制建设。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二十三)完善网络制度规范。全面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制定相应配套制度。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推动我市现有法规规章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规范建设。强化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和引导。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前置备案制度,修订网络安全绩效审计相关标准。探索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充分发挥上海在数字领域的优势,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国际、国家规则和标准制定。

  (二十四)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大优质网络文化供给。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教育,落实网络素养教育指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网络公益工程和“争做中国好网民、上海网民在行动”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提升公民依法安全用网的意识和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加强上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体系建设。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开展网络生态治理系列专项行动。

  (二十五)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信息共享通报能力。建设上海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办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上海地区活动。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用,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盗版侵权、网络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新型网络犯罪,加强网络黑灰产业链整治。根据中央部署,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切实增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和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城市治理相适应。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运筹谋划,推动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加强基层法治机构队伍建设。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加大人员、经费、资源、装备向基层倾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所等基层法治机构在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九)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要把法治社会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法治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督察工作机制,确保中央和市委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建立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案例库。适时发布法治社会建设白皮书。大力开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治社会建设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本规划,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工作举措,加强与本区、本部门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加大对规划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任务分工,抓好督察督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部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