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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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国卫监督函〔2021〕48号)要求,为切实抓好国家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制订本方案,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上海市贯彻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为确保《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对上海市的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增加使命感责任感,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同部署、共要求、抓落实。对照国家督察反馈意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坚决态度、严格标准、有力举措,做到照单全收、即知即改、长效推进。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整改工作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纵深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推动整改成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改目标

  (一)全面整改督察反馈问题。对照督察反馈的5个问题,逐条逐项梳理研究,细化为10项具体内容,确定21条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不折不扣抓落实,确保件件改到位、见到真实效。能即知即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其他问题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长效机制建设持续推进。

  (二)巩固整改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改”,抓好“长久立”。聚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风险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做到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久久为功,确保整改效果长期巩固不反弹。

  (三)综合监管水平再提高。将督察整改作为全面提高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抓手,实现以督促改、以改促变、以变促进。进一步做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格局,加快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数字化转型,努力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反馈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和推进不够及时

  问题1: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推进不够及时。

  整改措施: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把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上海市深化医改重点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上海市202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与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等5项制度,细化责任、深化评估、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纳入医改年度重点工作,后期持续推进。

  问题2:综合监管制度虽基本建立,但各区发展仍不平衡。浦东新区至今尚未出台63号文件配套实施意见。

  整改措施:浦东新区尽快出台配套文件并推进落实。根据63号文件要求,对照本市深化医改重点行动计划和年度要点,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制度建设,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主体。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

  问题3:市级督察工作机制尚未纳入市重大问题督查范围。未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区级政府考核体系。

  整改措施:

  1. 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工作纳入市级重点督查内容,强化督查督办。

  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聚集医疗质量安全和均等化服务,科学设定权重,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底。

  (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问题4:部门协商机制和督察机制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整改措施:

  1. 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加强综合统筹,市、区全部建立并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及联络员会议,推进市区联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完善整治虚假广告等联席会议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代孕、非法医疗美容等医疗乱象,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合力,提升执法震慑。

  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 开展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

  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问题5: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不够,人员和机构的信用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体系尚不完善,医疗卫生领域未形成良好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氛围,根据机构信用等级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措施需进一步完善。

  整改措施:

  1. 制订《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基于医疗机构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跨行业、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责任单位: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修订《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与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绩效考核、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落实基于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师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问题6:部分医疗机构对于自身主体责任的认识还未完全实现从“要我自治”到“我要自治”的转变,对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具有较大依赖,对大型医院巡查发现的问题理解不深、整改措施研究不充分。

  整改措施:

  1. 持续推进国家和本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两级试点,在医疗质量、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建章立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医院章程,提升医院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推进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院实施“共建托管”和“同城同管”,发挥“国家队”示范带动作用。健全绩效考核联动机制及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办医主体。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制订实施《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将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结果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相挂钩,开展“以巡促改、以巡促建”医院等级评审暨医院巡查“回头看”。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办医主体。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问题7:抽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严、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整改措施:

  1. 定期对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临床实验室检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等专项医疗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督促医疗机构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推进民营医院规范、精细、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问题8:部分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办会、授课未严格执行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全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整改措施:

  1. 压实各办医主体监督指导责任、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按照科研管理的规范程序,加强对学术合作项目项目的事前评估、审核管理和定期公示;涉及捐赠项目,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完善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行为规范。健全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定期报告机制,定期抽查合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 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联合监管与惩戒。

  责任单位: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问题9: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人员配备尚未达到基本要求。

  整改措施:

  1. 落实全市公共卫生建设大会要求,加快卫生监督领域人才培养,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在公务员招录中单设卫生健康类别,加大人员招录力度。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资格培训和内部挖潜,使我市执法人员配备达到基本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已完成并持续推进。

  2. 将卫生监督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纳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在职监督员轮训,启动新进监督员规范化培训。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

  问题10:部分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不严格,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家属口罩未佩戴或佩戴不规范未进行及时指导。部分公共场所重点人群个人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商场、超市售货员未全部佩戴口罩。部分学校柜式空调过滤网未及时清洗。

  整改措施:

  1. 根据全市秋冬季疫情防控视频会部署,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持续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即知即改并持续推进。

  2. 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员工、顾客规范佩戴口罩,落实场所全面清洁和消毒。持续开展督导巡查强化落实。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完成时限:即知即改并持续推进。

  3. 相关区成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学校空调清洗、消毒,定制空调防尘罩。全市加强全面排查,确保学校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责任单位:市教委。

  完成时限:即知即改并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63号文件,真正做到学习深入、理解透彻、把握准确,真正把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摆在重要地位、落到实处。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会商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发力将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整改要求,保证整改落实的坚定性有效性。严格对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完成时限,对能够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按照既定时限推进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整改程序不落空、内容全覆盖、标准不走样。

  (三)强化整改督办。适时组织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和整改情况联合开展督查。对行动迟缓、推动整改不力的问题,实施定点跟踪督导,确保不留死角,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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