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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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21〕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做好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以下简称“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二、启动条件

  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三、具体程序

  村民小组的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对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政府是村组撤制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等因素,强化分类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妥有序开展村组撤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村组撤制后,要依法依规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暂时不能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

  (三)纳入社会保障。村民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村组撤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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