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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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沪府〔2023〕56号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善县政府: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善县政府《关于报请审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示范区执委会〔202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以下简称“启动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启动区内金泽镇、朱家角镇、黎里镇、西塘镇、姚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启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8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1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5.68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32平方公里以内;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率先探索跨行政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路径;立足启动区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传承文化基因,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融合式”空间布局;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创新产业协同共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实现环境保护、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和上海市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善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指导下,高水平推进启动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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