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政府引导为主、各类主体参与、社会各方支持”为工作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广告创作、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为公共利益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五条(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协调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精神文明办牵头,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单位共同参与,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公益广告工作,编制年度公益广告宣传指南,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推动本市公益广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法实施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工作;市精神文明办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动实施公益广告发展相关规划、标准,组织重大政治性和公益性主题宣传,依法实施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报纸、期刊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交通委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和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围挡、道路路灯和综合杆等场所设施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益广告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广告工作的领导,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益广告相关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将公益广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组织相关公益广告创作宣传。
第八条(社会参与)
广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公益广告创作和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提供资金、技术、作品、媒介资源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第九条(行业组织)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创作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组织公益广告发布,推动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将成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评价体系。
第二章 促进和发展
第十条(宣传指南)
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市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公益广告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公益广告重点工作和主要选题,编制年度公益广告宣传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十二条(作品创作)
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应当发挥示范作用,承担供给优质公益广告的社会责任。互联网等新媒体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创作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年度宣传指南积极参与公益广告作品创作活动,不断扩大优质公益广告作品供给,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城市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公益赛事)
市精神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广告行业组织定期举办上海市公益广告大赛,评选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对优秀创作者给予奖励支持。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公益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或参与本市公益广告赛事活动。
第十四条(作品稿源)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和自行设计制作稿件。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各级政府部门、公益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作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后,由“文明上海网”和“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予以收录,入库作品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第十五条(市场化支持)
鼓励企业等各类主体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或冠名公益广告赛事、论坛等活动。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冠名公益广告的,可以在公益广告作品中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出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企业地址、网站、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影响社会公众对公益广告内容的认知。其中,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总时长的1/5,使用标板显示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总时长的1/5。
第十六条(公益元素)
鼓励企业在创作商业广告中融入公益元素,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在商品包装、企业名称、商标标识等设计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上海红色文化、海派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七条(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公益广告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点位由市、区两级精神文明办提出,绿化市容部门统筹规划。
第十八条(数字公益广告)
鼓励各类创作主体积极使用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仿真等新型数字技术创作易于数字化传播的公益广告作品,提高公益广告创意与技术创新能力。本市互联网企业应当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多样化展示公益广告作品,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多渠道传播公益广告作品。
第十九条(创新研究)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公益机构、行业组织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和数字公益广告创作基地,开展公益广告创新发展研究。
第二十条(设立基金)
支持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支持组织公益广告大赛、举办公益广告论坛、开展公益广告创新研究等活动。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布)
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的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顺延播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报纸期刊发布)
本市市级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本市其他各类报纸,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发布)
本市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和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应当在6时至24时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本市互联网企业应当利用其运营的网站、应用小程序等积极发布公益广告,并长期在首页、首屏宣传展示公益广告。本市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电影院发布)
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户外设施发布)
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运营主体,每年度应当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
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围挡,应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空间发布)
本市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发布介质,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路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活动支持)
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公益宣传资源支持的,相关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优先协调资源发布。涉及制作、安装、维护等必要成本性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备案管理)
本市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情况通过“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文明测评)
市、区两级文明办应当将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等工作测评。
第三十条(监测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主要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公益广告创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立面向社会的综合性公益广告服务平台,实现作品征集、展示、分享、管理、评价一体化,促进公益广告作品资源和数据互通共享、监督管理高效便捷。
第三十三条(效能评价)
支持广告研究机构开展公益广告效能评价,提升公益广告的专业性、艺术性、传播力和感染力。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