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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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府发〔2003〕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9月2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现根据《通知》要求,就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干部要理解和掌握其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工作,由市法宣办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

  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等。在市和区县党校组织的领导干部轮训中,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知识列入轮训课程。具体培训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一是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有组织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二是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采用电教形式进行培训,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科目,使行政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和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

  三是在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的基础上,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采用单独授课形式进行培训。2004年上半年,分市和区县两级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熟悉《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配合。

  (四)政府法制干部的学习、培训

  2004年上半年,对全市政府法制干部分批进行为期两天的《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培训,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等。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文件工作的分工

  按照“谁实施或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确定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分工。具体是:

  1、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国务院部门驻沪机构,下同)和区县政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区县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

  2、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机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部门或者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初步清理意见审核后,报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

  3、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各类文件的进度安排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要在2004年7月1前做好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依据上位法作出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各类文件摸清情况,做好依据上位法清理结果进一步进行清理的准备。据此,对本市清理工作的基本进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市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提出清理报告或者对上级制定的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对依据上位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摸清情况,做好初步清理,并上报初步清理意见。

  2、待所依据的上位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及时按照上位文件的清理结果,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并在2004年5月31日前上报清理意见。

  (三)对各类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1、地方性法规的清理

  地方性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1)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无《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有无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有无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有无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内容。

  (2)在实施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无增设行政许可;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无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是否明确、合法。

  对涉及行政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在2月底前上报清理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听取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3月底前确定清理的初步意见。

  2、市政府规章的清理

  对市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如认为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的,清理部门应当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有关部门建议保留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应当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章中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上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凡是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均应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许可事项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4、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实施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制定机关审定。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有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有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均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清理

  在完成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开展对有关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具体工作由市审改办负责。

  《行政许可法》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据此,应当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四、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本市对所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将另行通知。

  五、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凡是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及清理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应予以修改。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

  经清理后,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下列内容,应当在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的修改、废止情况;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

  (三)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结果。

  七、研究建立健全与设立、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相关的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中以及在其实施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方面的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方面以及行政许可公开和行政许可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制度,积极进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制度。

  八、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要边推进、边研究,其中,对政府工作影响较大的问题,要组织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和社会上的专家共同进行研究,提出对策。

  九、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市、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好各项职责。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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