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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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动员、组织、激励全市人民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积极投身推动上海新一轮发展和“科教兴市”的伟大实践,根据市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的规定,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工作将于今年底至明年初进行。现就做好评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和名额
2001年以来,本市工业、农业、交通、建设、商业、外经贸、金融、教育、科研、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系统和国家机关等各行各业及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机关工作人员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以及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
全市拟评选市劳动模范880名、市劳模集体380个。
二、评选的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2001-2003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成国家重大工程和上海市实事工程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抗击“非典”斗争以及城市管理服务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生活服务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尊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均不得评选市劳动模范。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的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面向基层、突出重点,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要从严掌握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并根据市评模办与市委组织部联合拟定的《办法》进行。
评选活动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所占比例。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2%,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台胞、侨胞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推荐评选工作力求简便,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群众以模范人物、模范集体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力向上。
整个推荐评选工作在2004年3月底结束,2004年“五一”前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奖状和奖金,并定期组织开展境内外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领导担任。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兴淮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以及各企业集团等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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