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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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全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确立的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在沪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我市承担。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明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检、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电力和冶金等行业或领域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此外,负责与中央企业在沪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
  三、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网络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区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区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依法监管,努力提高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通力合作,掌握中央在沪企业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其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监管网络。
  (二)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中央在沪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12项工作制度;及时报告、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以及年度计划、总结,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检查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改和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正常开展。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沪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有关区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一旦接到中央在沪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五)中央在沪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广经验,全面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不少中央企业创造和积累了一些经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同时,注意学习、借鉴、推广他们的经验,以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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