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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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委办[2005]16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意见》系统阐述了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本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意见》明确,推进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这充分表明,推行政务公开对于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上海正处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是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任务的前提和基础。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快政府自身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本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政务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4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本市政务公开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公开中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增强,政府公开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本市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紧紧围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逐步做到把政务公开贯穿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形成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把推进政务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结合,与本市正在推进的公共财政制度、投资体制、人事制度、招投标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与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使政务公开做到内容规范全面、渠道畅通便民、程序合法严密、机制健全有效;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抓手,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使各类社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及时、全面地公开,不断提升上海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突出重点部门和重点内容,明确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任务

当前及以后一个时期,要结合本市实际,突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内容,抓住政务公开工作的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深入持久地推行政务公开。
(一)突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
在继续重点推进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高的十五个部门政务公开的同时,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把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快向区县、街道乡镇延伸。
以医院、学校和供电、供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使政务公开更贴近广大群众的需求。
(二)明确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包括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完成情况、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策或事项、政府实施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采购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和补偿标准、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政策、廉租房政策、教育收费学校招生及录用、公务员录用、公共事业价格调整情况、司法系统执法行为等。
2、公开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有关事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事先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及行政机关对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同时,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和作为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

在利用好现有政务公开栏、公开指南、政府公报等形式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逐步实现从静态公开转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转向办事过程公开。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功能,实现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各级政府机关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加强政务公开专栏建设,推行网上办事的政府服务,实现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发建设全市政务信息搜索引擎。
(二)进一步加强档案馆的政务信息集中查阅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机关要及时向同级档案馆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档案馆要搞好信息接收、整合和联网共享,集中向社会提供查阅服务。同时,逐步推广档案馆代理政务公开申请受理的工作模式,开展集中办理。
(三)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务信息咨询便民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现场集中咨询服务。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各级政府机关要及时梳理整合,通过新闻媒体、编制便民问答等渠道主动公开。同时,在全市层面规划建设政府综合咨询热线,并实现与以建的劳动保障、城市建设等领域的专业热线互联,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咨询服务。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及便民手册和各类专题宣传活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帮助更多群众掌握查阅信息的办法和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营造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为保证政务公开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保障政务公开的规范运行,要着眼于探索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推进实施和监督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各级政府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政府管理,贯穿于公文办理全过程,公文进入审签程序时就要明确可否公开,一经签发生效即将可公开信息予以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按照政府管理的最新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公开政务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机关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范,明确受理点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分工。对认为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建立审核程序,经本机关法制、保密等机构事先把关,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答复当事人。对难以把握的问题应交由政务公开咨询工作小组提出意见。
(三)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层明责的监督网络,做到外部监督制约与内部监督制约相融合,拓宽监督渠道与提高监督效能相结合。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和评议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把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测评体系。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四)深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应做到“亮证执法”,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和救济途径,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执法过程、实施于执法现场、体现于执法文书。
(五)探索建立重大决策草案公示和听取意见制度。市政府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和方案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也应事先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六)探索建立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实施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措施、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及涉及政务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政务公开小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把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任务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公共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切实承担责任,抓好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确立由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牵头,政务公开部门、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推进,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推进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负责组织推进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部门要跟踪调研、深入分析本市推行政务公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其原因,总结和退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妥善解决推行政务公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探索规范政府行为的其他相关制度和机制,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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