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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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国办发〔2005〕20号)和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本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立足当前、重点突破”的策略,按照“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要求,继续通过“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的办法,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监管重点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
在开展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和土壤环境科学普查的基础上,对少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农田实施逐步退出。今年内,基本完成普查点中环境质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区域范围界定,并实施退出。
加大禁用农药的监管力度,探索以村为单位集中管理,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下的菜农建立农药使用联户管理制度。加大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力度。田头绿叶蔬菜上市前,全市平均每天抽检样品3000个以上,批发市场绿叶蔬菜抽样检测率平均每天在5%以上。使全年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按照《上海市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在本市规模化养殖场推行生猪饲养ERP管理,杜绝对生猪喂饲“瘦肉精”,力争郊区出栏生猪“瘦肉精”检测阳性率为零。
(市农委负责)
(二)加强公路、铁路等进入市境食品的安全检查
要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延伸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境道口的分类管理。8个指定道口,实行24小时监管,监管内容从动物防疫扩大到食品安全监管;20个较大的非指定道口,由公安、交通部门协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动物防疫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人检查;36个无人管理道口,由所辖的相关区县政府落实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对装运动物及其产品、大宗食品的车辆进行告知、劝阻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铁路运输的动物和食品,由铁路部门指定运输专线承运,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及有关区县政府配合)
(三)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入境食品的抽检力度。对婴儿食品、乳及乳制品、酒类、水果、植物油、肉类等进口食品,开展农(兽)药残留、生物危害、检疫对象监测和入境产品的监督,建立进口食品信息库,加强对采购、储运及现场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进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上海海关、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堵疏结合,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巩固阶段性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重心下沉,逐级负责。继续以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出租房屋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的联动机制,严防地下食品生产加工窝点取缔后“回潮”。
(市工商局负责,市整规办、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探索建立定标准、定品种、有规范、有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乡镇食品加工点或加工园区,引导符合条件的无证照食品加工个体户进入,变无证照为有证照,变地下为地上,实行“作坊式园区、合作性经营、阶段性标准、集中性监管”,并选择在部分区县试点。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五)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巡查、回访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监督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企业HACCP质量认证,督促企业生产合格食品。严格对出厂食品质量的抽检,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开展对制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今年内全面启动对茶叶等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加强畜禽屠宰和流通安全监管
加大生猪屠宰场专项整治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规划、布点等行业监督管理,今年内要建成1家年屠宰活猪30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肉类加工中心,并逐步关闭未达标的屠宰场,使全市生猪屠宰场总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50%,在过渡期原则上市郊各区县暂时保留1个生猪屠宰场。农业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瘦肉精”等残留宰前检测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超市、配送中心自行采购肉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继续加强对活鸡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活鸡批发市场和零售点的交易行为。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和标准化菜场建设
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肉类、蔬菜、豆制品、水发产品等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进货凭证、台帐查验、索证索单制度,使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和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豆制品送货单)持有率达到100%。在监督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加大抽检力度,公示抽检结果,发动社会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按照准入规范、功能齐全和卫生达标的要求,今年内完成100家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市经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八)加强超市(大卖场)食品监管
规范超市(大卖场)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仓储配送、产品标识的监管。建立熟食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熟食当日清场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隔夜熟食的违规行为。推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系统,提高超市(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大型超市(大卖场)食品购销合同中,增加食品质量安全条款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经委共同牵头负责,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九)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进一步推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等级计分管理率达到100%。
加强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堂配备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在春季、秋季开学前各组织一次培训。
对民工子弟学校食堂实施许可制度,开展学校食堂卫生硬件设施达标检查,明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加工菜肴,只能供应蒸饭和汤。
对工地食堂,按照《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市的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主办者责任,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卫生许可申报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十)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今年内组织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单位覆盖率达到50%。
制定并实施《上海市餐饮业基本卫生设施分类要求》和《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换证工作,推进餐饮业分类分级管理。
加强证照管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切实保证健康体检全覆盖、提高持证率的有效措施,并加大检查力度,努力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配合)
(十一)加强集体供餐生产经营管理
加强集体供餐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将获准生产经营集体供餐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指导社会选择安全、放心的集体供餐单位。严格集体供餐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集体供餐企业巡回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集体供餐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搞好本市保健食品注册情况调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完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范(GMP)等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成分含量不合格、擅自添加化学药品和广告夸大功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三、长效管理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针对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一批地方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制定《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集体供餐管理办法》、《乳制品管理办法》、《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取缔办法》、《肉类及其制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一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2007年)》。
(二)加强食品标准化工作
组织收集并研究建立有关食品方面的国际标准、主要发达国家标准以及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的地方标准等的数据库,为政府和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标准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全面清理,同时加强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组织研究制定一批本市急需的食品地方标准,并加快审批,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检测方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技术标准保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健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建立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制定本市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建立快速有效的指挥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和保障系统,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机衔接、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启动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
以猪肉、牛奶这两个品种为试点,探索建立食品链中产、供、销及进出口的监管信息追溯和风险控制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技术保障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推行各级政府举报奖励制度,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方便市民关心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的违反市境道口管理、生猪屠宰检疫、活鸡交易规定以及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酌情奖励举报有功者。
(六)加强食品卫生抽检,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科学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职能分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农业部门重点负责源头检测,质量技监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重点抽检进出口食品,经贸、工商等部门的食品抽检任务,可归口委托相应的部门承担(但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在上海监测的除外)。探索建立能够统领各检测机构的权威协调单位,统一检测标准、方法。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丰富日常监管手段。
(七)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资源
抓紧建立全市统一、及时、权威的信息汇总和对外发布制度。一是在“上海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三是面向社会建立食品安全网,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汇总、分析、评估、预警,发布综合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八)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今年内基本完成2-3个子系统建设任务。初步建立预防生物源性食物中毒评估预警系统和水产品安全评估预警系统。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管理责任
继续落实“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监管部门协同作用
市、区县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委员会)作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理清各监督部门的职责界限,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机衔接,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运作、部门联手”的原则,建立省(市)政府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协作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互认,加强对外省(市)供货单位的食用农产品、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条线层面与食用农产品供沪的省(市)之间交流与协作,探索建立省(市)际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
(三)强化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指导作用,提高全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水平。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认知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要面向社区、居民,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措施,广泛开展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消费安全放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录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系列片、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发放到社区和餐饮单位,把食品安全知识送到市民身边。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宣传一批生产优质产品、开展优质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让老百姓放心购买、放心消费;曝光一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保障市民消费安全。
(五)强化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
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价办法,从管理措施、重点食品、消费者满意度和重大事件查处等方面构建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2006年春节前,由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进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依据综合评估结果、监督抽查数据、投诉举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发现严重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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