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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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本市自1987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报告数逐年上升,艾滋病已成为本市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极其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文件,逐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网络建设、综合监测、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艾滋病在本市传播的各种危险因素依然存在,有些因素在一段时间内还难以消除。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的蔓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上海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5年)》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防治。
  (四)依法防治、规范监督、科学评估。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完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遏制艾滋病在本市的传播。到2010年,把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市、区县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设置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市、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市、区县两级政府各委、办、局有关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政府各委、办、局。
  3、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0%以上,来沪人员达到70%以上,青少年达到90%以上。
  4、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100%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栏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5、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独立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专门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6、每个区县至少建立2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所有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都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的专业培训。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8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8、有效干预措施覆盖本市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来沪人员。
  9、规定的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的比例达到70%。
  10、在本市开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
  11、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12、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13、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性病诊疗业务的准入制度,每个区县至少建立1家示范性性病门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
  14、建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对随访的、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5%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区县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所有艾滋病致孤儿童都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市、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市、区县两级政府各委、办、局有关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政府各委、办、局。
  2、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来沪人员达到80%以上,青少年达到95%以上。
  3、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在部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5%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本市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来沪人员。
  7、规定的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的比例达到85%。
  8、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
  9、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10、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
  11、所有随访的、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都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都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全部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市、区县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各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确保每周播出(刊登)一次,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市、区县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主要路段和广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相应场所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
  市、区县旅游部门要组织宾馆饭店开展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在登记服务台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市、区县文化部门要在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在各自管理的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优势,深入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生殖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利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等,经常性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编制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市、区县农业部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等活动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来沪人员比较集中的建筑、物流、农贸市场等行业和场所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市、区县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和高等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市、区县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动员文化、宣传、禁毒、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来沪人员集中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积极开展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充分依托和发挥现有的安全套发放、管理和服务网络体系的功能作用,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发放装置,提高高危人群的安全套使用率。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要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
  各区县社会工作者队伍要把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等纳入吸毒、刑释解教人员、校外青少年管理等工作中。
  2、加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逐步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的覆盖率,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咨询、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病毒治疗药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市、区县卫生、公安、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和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液中心(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市、区县卫生和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中心(血站)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要求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市、区县卫生部门及各级医疗
  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进行核查。
  4、加强执业培训。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开展岗位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把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医药艾滋病治疗。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市、区县卫生和医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市、区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司法、医保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来沪人员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新发感染人群和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市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建立有效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实施免费的抗结核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民政部门要落实孤儿安置政策措施,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教育部门要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入学政策措施。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救助和行为干预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区县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组织和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筛查实验室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和艾滋病快速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可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要对监管场所内重点对象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婚检对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提供免费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艾滋病传播状况,逐步开展手术病人、性病病人、应征入伍青年、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艾滋病抗体的检测。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
  水平。本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艾滋病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有条件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和艾滋病病毒载量等检测项目。
  4、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质量控制管理。各有关机构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要加强对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评价。
  5、建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本市艾滋病疫情。
  (六)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性病病原体的耐药监测,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门诊合理用药。
  2、加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严格执行性病诊疗业务准入制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继续开展性病门诊从业人员的岗位培(复)训工作。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开展多领域的科学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市艾滋病流行的实际情况,整合本市科研资源,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整体资源优势,开展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实验诊断学、临床学及卫生经济学等领域的科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为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合作,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各项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要严肃问责,对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规定,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要加大对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和管理。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建立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艾滋病检测、性病诊疗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开展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成立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并开展巡回宣讲。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全员培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有关行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特定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和稳定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专家小组。
  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督导与评估
  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区县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本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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