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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日期:2019-1-14 发布日期:2019-1-24
沪府规〔2019〕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新体制、新机制下取得新成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8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2013年以后夏秋季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9月1日;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12月1日。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事项,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将另行通知。各区要在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要根据2018年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的工作程序。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按照《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以外,其他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将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教育资源,使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进一步优化退役士兵知识结构,提升退役士兵能力素质。
要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对2018年度退役士兵,普遍开展针对性适应性的综合培训,加强红色基因传承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安置政策宣传讲解、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宣讲,使退役士兵尽快熟悉掌握政策,调整心态,融入社会,努力把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要引导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解决。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要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照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有意愿报考本市高校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另行安排。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招收专升本的,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制定。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享受与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并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
在军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符合条件的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这些机关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选调生工作时,要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要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工作机制。在本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2018年度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退役军人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要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岗位招录退役士兵的比例,辅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或实行优先制度,为退役士兵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全市性专场招聘活动,各区要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要持续跟踪了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态,加大对未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的力度,积极扶持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历年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将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规定,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并落实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各接收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要在2019年4月底前,将年度接收计划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并落实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安置2018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并将市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与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中央在沪企业安置计划合并汇总,形成本市市级层面的2018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国有企业安置计划。各区要切实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区属国有企业安置2018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编制落实工作。
要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岗位有空额的,要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专项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聘用。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8年度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制定。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接收单位要从区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要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期限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其中符合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要求,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由各区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照规定予以享受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抚工作。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落实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征集地的区负责接收安置,并办理户口落户(恢复)手续;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负责接收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包括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安置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准确把握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着眼维护和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安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本市201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安置领导小组要统筹研究部署201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的督导检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巡回督导机制。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双拥”考评的重要指标,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予以“一票否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宣传、表彰、奖励。要激励各部门、行业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支持者、参与者、推动者。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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