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选择订阅信息类别并填写好您的邮件地址后按“订阅”按钮,您的邮箱中会收到一封确认信件,请点击确认信件当中的确认链接完成订阅。
2.如果您需要修改订阅内容,只需重新选择订阅信息类别,输入邮件地址,您的邮箱中会再次收到收到一封确认信件,请点击确认链接确认订阅新的信息类别即可。
3.如果您需要取消订阅功能,可以通过点击邮件中的取消订阅按钮,确认要取消的信息类别即可。
4.感谢您使用邮件订阅。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杨雄
2014年6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23111111 网站地图
沪ICP备:12004267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454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044
上海政务服务总客服: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