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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条例》。《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扩大适用范围,增加电子出版物的发行管理,并把出版物的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辅助发行行为纳入适用范围。(2)把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3)取消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有流动零售、非进口出版物的展销以及外省市出版物进入上海市的验审。(4)增加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通过互联网发行出版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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