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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于1989年制定,1994年曾予修订。2002年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修订议案。这部新修改的《条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从原来的27条增加到62条,将商品房、个人隐私、上门销售、网上购物等纳入保护范围。《条例》还首次对缺陷商品召回、建立网上销售经营者身份告知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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