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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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9〕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
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双方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设
监管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实际情况,落实国资监管事项,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
(一)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二)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
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组织收缴企业国资收益,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
(三)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监管方应建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产权结构,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机制、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法人治理
监管方应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的章程,由监管方根据有关规定审核。
(五)改革重组
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本市国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收缩国资监管级次,推进国资集约经营。改革重组中,监管方应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资流失。
(六)产权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国资变动的规定,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资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市国资委办理申报手续。
(七)评估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监管方初审后转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八)财务监督
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九)责任追究
监管方可以联合市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由监管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三、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市国资委与监管方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
市国资委应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资监管情况;搞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支持监管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和监管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监管方向市国资委申报手续,应先履行尽职义务。
(二)事项报告
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资委。有关委托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国资事项,监管方应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资委。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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