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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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0〕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健康状况改善,近年来儿童身高有明显增高趋势。为切实贯彻“儿童优先”原则,进一步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体现全社会对儿童健康成长的关怀,本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交、地铁、轮渡(含三岛客运)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含公园),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统一调整至1.3米(三岛客运1.3-1.4米的儿童仍享受半票优惠)。

二、民航、铁路、省际公路与水路客运等国家统一管理的行业及单位,儿童免票身高线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倡导实施儿童票价减免政策。

三、各相关行业及企事业单位要做好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的各项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儿童票价减免的有关规定,为儿童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有关工作,形成合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可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落实儿童免票身高线的有关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儿童票价减免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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