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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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1〕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

本市“两规合一”后明确的104个规划产业区块外,还存在位于规划集中建设区内和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为加强对这两种类型现状工业用地的分类指导和合理利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以“发展调整中提升”为核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逐步还”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工业用地布局,加大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提升现有企业技术能级,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资源消耗的产业,通过关停、复垦、转移、稳定、转型、改造等方式,积极稳妥、分类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区域环境质量,走资源集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确定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网络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的充分衔接,从空间上优化产业布局,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坚持资源节约为重,环境保护为先,注重用好存量用地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结合,注重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协调,完善规划产业区块外环境基础设施,加强环境管理,推进节能减排。

(三)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区域、产业和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外重点推进关停、复垦、转移;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内重点推进转型、改造、提升。严格控制规划产业区块外新建项目。中心城区要结合新一轮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郊区要结合新城和新市镇发展规划,积极有序推进产业调整转型。

(四)转型升级,融合发展。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重点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业能级,加强环境保护。支持利用存量资源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等。通过调整转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协调发展。

三、制订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调整转型规划

按照《上海重点产业定位指南》、《“十二五”上海淘汰劣势产业导向目录》,制订全市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规划,推动区县发展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等,禁止发展国家及本市明确禁止及与周边区域环境不相协调的产业。支持中心城区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引导近郊及城镇周边区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加大规划集中建设区外水源保护区、生态廊道等区域企业关停淘汰和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各区县要制定本地区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工业用地产业调整转型规划,分阶段实施。

四、加快劣势企业淘汰关停

加快淘汰关停现有落后产品、工艺和劣势企业以及影响环境、安全的工业企业。全面调整和关停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调整和关停外环线以内、二级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等区域中的污染企业和重大风险企业。重点推进能耗高、污染重的零星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生产)、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皮革鞣制、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金属锻造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的企业淘汰关停和调整退出。各区县要结合生态廊道建设,加快淘汰生态敏感区、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制定年度淘汰关停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区域,给予专项补贴。

五、推进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整理复垦

对规划集中建设区外的现状工业用地,要采取多种手段,推进整理复垦。按照《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搞好生态空间内零星工业用地的搬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综合整治。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整理复垦计划。对复垦实施情况较好的区县,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复垦实施情况较差的区县,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作相应扣减。

六、引导企业向园区转移

对规划产业区块外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需要快速扩张的企业,积极引导其到园区发展,支持其改扩建时向园区转移。对上述企业新建项目,支持其在园区建设,形成产业集聚,提高产业能级。各区县要根据产业导向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转移工作计划。市、区县两级将在土地指标、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妥善处理企业调整转型与稳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对规划产业区块外符合产业导向、就业量大、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合法经营但短期内不具备关停、复垦、转移条件的工业企业,各区县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要按照“尊重历史、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要求,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区域功能定位,研究制定中长期调整转型计划,积极引导企业有序调整转型升级。

八、鼓励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规划集中建设区内区位条件较好、紧邻城区或产业基地的区块,要结合地区规划,积极引导产城融合发展,明确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功能,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发展规模的集中区块优先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检测、营销、物流、总部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在“三个不变”的原则下,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生产性服务业和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转型工作计划,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九、允许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在符合区域环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区县要允许其重点围绕产品升级换代、优化工艺流程、升级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设施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步伐。

十、加强规划产业区块外环境管理

要做好“十二五”期间规划产业区块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工业用地特别是集中工业区块的环境基础设施。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污水处理管网,在相对集中区域建设绿化隔离带,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工业企业污水纳管排放。

十一、建立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工作机制

建立市、区县两级联合推进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充分发挥区县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对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的指导服务,定期对规划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的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严格土地利用,切实加强监督。

十二、加快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推进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关停、复垦、转移、转型、改造等不同方式,制定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产业调整转型。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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