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客货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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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2〕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巩固和加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改善本市客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坚决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客货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督促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

(一)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日常查获运输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等纳入诚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输单位资质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紧密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

(二)督促运输企业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力度。依据财政部、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对普通货运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平均逐月提取1%安全生产费用;对客运、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平均逐月提取1.5%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防护设备、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并纳入对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范畴。凡违反规定的,由安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安全监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客货运企业规模化建设。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货运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集装箱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清理一批“挂靠”经营的车辆。督促企业开展“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设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按照“清晰产权、先易后难、逐步清理”的原则,清理企业、业主“挂靠”经营行为,整改期间停止企业新增运力、过户、更新,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查。整改结束后,针对企业自查情况,通过年审、年检、行政执法检查、市场稽查、暗访抽查等日常行业管理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有条件地实行合作经营,并强化合作企业的责任,确保交通行业经营市场的规范有序。及时研究制定合作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办法,促进企业通过合作,实现统一业务归口、统一车辆人员管理、统一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突出企业安全责任,强化合作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杜绝“挂靠”经营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23号)规定,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照标准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等管理制度。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运资格,直至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牵头部门:市安全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监察局)

二、督促企业加强车辆、驾驶人监管

(六)建立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排查梳理并实时录入、更新具有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及相关车辆、驾驶人等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经营范围信息;客运(包括异地号牌)、货运(包括搅拌车、渣土车、环卫车等)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及其驾驶人底数和基本信息;专业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车辆运输证、客运证;车辆和驾驶人“挂靠”情况;车辆维护保养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管理等信息。同时,将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及检验、审验、保险理赔、GPS卫星定位记录等信息与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其他客货运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纳入该共享平台。(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保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七)实行企业安全信誉排名和动态监管制度。在建立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分为一、二、三级)情况,以及被吊销营运资质企业的“黑名单”。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应资质。(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安全监管局)

三、加强和规范租赁、外包车辆管理

(八)规范租赁、外包车辆、驾驶人源头管理。督促用车单位、用车人从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动态排名名单中选择租赁、外包车辆,严禁租赁、外包车辆单位在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外承揽租赁、外包业务。对从事租赁、外包业务的车辆,尤其是“挂靠”车辆的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进一步重申、修改或者新增相应的条件和许可,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旅游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

四、加强公共客货运驾驶人管理

(九)实施重点驾驶人学习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驾驶人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的宣传教育,倡导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审验教育制度,每年对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审验教育;对有记分记录的,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落实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制度,每月汇编交通事故案例,向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单位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建立查处“毒驾”以及对“毒驾”人员予以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同步注销客货运资格的联动机制。对吸毒成瘾尚未戒除的客货运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并取消其营运资格。(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港口局)

(十)制定客货运驾驶人行业准入标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行为记录的,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事客货运行业资格。发现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均纳入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督促用人企业在聘用或者续聘驾驶人时,与“黑名单”信息库进行比对。对纳入“黑名单”信息库的,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对已聘用的,由企业解除聘用。对查获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货运的,一律按照非法营运从严处罚。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

(十一)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和驾驶人考试。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情况,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法制、安全、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在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并对大中型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加强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此外,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五、加强对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及非法营运“黑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十二)加强路面管控。根据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特点,通过在高速公路、省际国道等重点道路增加点、段测速(重)设备、流动“电子警察”、科学调整勤务布局等措施,切实加大管控、查处力度,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加大进出市境陆路道口公安检查站安检查控力度;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疲劳驾驶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间的联动执法、案件移交机制,对客货运车辆切实形成路面管控合力。(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

(十三)严格卫星定位系统(GPS)安装使用。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GPS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装置,卧铺客车必须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装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有关规定,将长途客运、旅游和危化品车辆安装GPS装置纳入运营证核发、审验和车辆检验规定范围。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GPS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GPS装置的,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校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对未安装GPS装置的车辆,不予核发校车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交通港口局建立管辖范围内营运车辆的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符合有关行业规范标准的数据传送。此外,加强对车辆安装“行驶计时表”的可行性研究。(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十四)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管理。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监管,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措施。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由驾驶人和随车工作人员督促乘客按照规定佩戴。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并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严格按照规定和运行里程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违规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并与运输企业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必须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国标《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2010)。探索制定“旅游安全用车”强制性地方标准。旅行社派出的随车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并兼任“旅游安全宣传监督员”,承担安全宣传提醒及安全行车监督、应急处置、事故报告等职责。由旅游行政管理、文化执法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行社派出的导游人员无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安全事故,旅行社派出的随车导游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对旅行社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人员导游证、领队证。(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执法总队)

(十五)建立客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督促客运企业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鼓励形成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的社会监督氛围。(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十六)加强非法营运“黑车”的执法整治和源头管理。加强路面执法管理,由公安机关以非法营运的残疾车、电动三轮车为重点,加强集中整治和日常严管;交通部门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非法营运的四轮“黑车”(包括克隆出租车等)的检查和执法。严格源头管控措施,对违法销售、改(拼)装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加强残疾车销售、使用“一人一车一证”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对出租残疾车的残疾人取消经济补贴。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完善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级残联及街道、镇政府间的信息互通、工作共商、案件移交等机制,提高整治成效。(牵头部门: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联、相关区县政府)

(十七)切实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违法行驶的整治管理。加强源头管理,切实防止并严格处罚违规生产的企业,建立和完善违法销售经营者退换货机制,强化对各类改(拼)装摊点和窝点的整治取缔。加强道路执法管理,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查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十八)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和装备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改善计划,并落实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十九)加大对超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现场查获超速50%以上的,依法依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二十)加大对客车超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获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严格记分管理;对记满12分的,一律扣留驾驶证并要求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班。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乘客,一律安排信誉排名较好的企业进行转驳运,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对两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员违法行为的企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港口局)

(二十一)加大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获的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严格记分管理,对于记满12分的一律扣留驾驶证并要求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班。对两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载违法行为的企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

六、进一步推进路政设施建设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标准和制度。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并完善中央隔离设施;在双向四车道地面道路完善限速标志、标线;在新建或有条件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每500米左右设置一处港湾式车辆停靠点;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主要干道上,每公里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紧急状况。加大防撞设施投入及新颖防撞设施、道路隔离设施两侧反光标识等应用力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牵头部门:市建设交通委。配合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必须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修复和完善,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牵头部门:市建设交通委。配合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二十四)整合道路监控信息资源。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管理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监控系统,强化道路异常事件检测,及时落实相关处置措施。(牵头部门:市建设交通委。配合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十五)完善交通安全政策、资金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按照规定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推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积极配合支持。(牵头部门:市建设交通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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