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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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2〕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集体资产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通过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等措施,本市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镇集体资产监管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人员队伍不够齐全,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够有力;有的乡镇还存在着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及流失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水平。

二、理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清乡镇政府管理职能和集体经济运行职能,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不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严格界定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实行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分账管理,不得混账使用、混账管理。

三、完善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农民负担监测等方面工作。要进一步优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提高人员素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要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健全五项制度:一是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集体讨论,民主决定。二是清产核资制度。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等进行清查核实,对清理出来的不实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及时进行核销。三是台账管理制度。要清查核实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各类资源,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四是财务公开制度。乡镇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要纳入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并予公开。五是审计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审机制,切实加强对乡镇集体资产的年度审计和乡镇、村干部的任期审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五、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本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在村。各有关区(县)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力度。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村级集体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且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村级集体净资产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改制条件比较成熟的村,以及即将撤制的村,有关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因地制宜,抓紧组织实施村级改制工作,确保村级改制取得新进展。

六、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等资源的有效管理,支持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闲置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区内统筹安排一定面积的地块,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主体的基础上,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物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探索征地留房形式,将一部分经营型物业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七、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加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配足配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对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

各有关区(县)要根据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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