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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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2〕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

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一)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活动

在本市企业中积极推进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岗位技能培训,重点是企业新进员工的上岗技能培训和在岗员工适应新岗位、新技术、新工艺的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练什么精什么”的方式,制定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活动。对参加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开展中小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本市各类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企业缺乏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对中小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区县有关部门要搭建培训服务平台,做好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对接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对参加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职工,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推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

鼓励本市自身具备培训能力和评价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的实施单位要将职业技能标准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培养评价方案,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技能类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对经培训后评价鉴定合格的企业职工,可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组织开展培训项目开发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培训项目开发费补贴。

(四)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鼓励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控股(集团)公司、特大型企业、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以及适应本市产业发展面向社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中高等院校,发展成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类工种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培训项目,经评价鉴定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实训设施设备资助、培养项目开发资助、师资队伍建设资助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鼓励积极开展其他多形式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

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来沪就业人员,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本市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对通过“高师带徒”培训后徒弟实现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本市企业,可按照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鼓励企业职工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对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企业职工,可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青年技能人才工作。

三、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

(一)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

通过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展技能竞赛选拔,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促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在抓好传统产业技能人才鉴定的同时,注重做好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拓宽企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二)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按照“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质量可靠、评价科学”的要求,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职业知识为基础、注重职业道德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要注重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可采取考核、评审、考评结合等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予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建立企业鉴定组织机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公正。

(三)广泛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

按照“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立足岗位、服务企业,强化质量、注重实效,扩大规模、增强影响”的要求,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技能竞赛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基层企业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并对技能优胜者予以表彰。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完善竞赛组织模式,扩大竞赛规模。根据全国性职业竞赛活动安排,本市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和国际级技能竞赛活动。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晋升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对组织开展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四、健全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一)推动建立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推动首席技师千人计划,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发挥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能传承上的带头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对首席技师在内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积极改善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参与首席技师千人计划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首席技师千人计划专项经费资助。

鼓励各行业、企业依托包括首席技师在内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领团队和班组开展攻关创新、带徒传技、交流推广等工作。各行业、企业要为技能大师工作室落实工作经费,创造工作条件。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规定,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二)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的发展环境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与招录、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机制。完善本市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企业对聘用的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加大引进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行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的力度,落实高技能人才办理人才引进居住证、居住证转常住户口以及直接落户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企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使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培训、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待遇。

(三)表彰奖励企业高技能人才

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本市重点从来自企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评选推荐或表彰奖励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鼓励各区县、有关部门、行业、企业(集团)根据各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或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并完善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办法。

五、搞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规划进行统一部署。本市各类企业要重视职业培训工作,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工作。本市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包括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首席技师制度、依法计提与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等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加强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行业间的技能交流、信息互通,促进本行业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

(三)落实经费政策

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将60%以上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本市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包括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资助等。本市各级就业专项资金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按照规定,提高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经费比重。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培训的特色做法、先进经验以及技能人才典型,树立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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