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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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4〕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8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43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5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主动作为,坚持不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入分析,解剖“麻雀”,找出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环节,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切实解决社会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努力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和透明度最高的地区。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42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43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2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3项)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区县经济信息化部门(1项)

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

三、市教委(2项)

(一)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四、区县公安部门(1项)

对暂住证的审批

五、市交通委(2项)

(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中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

(二)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中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

六、市环保局(2项)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及临时资质审批、甲级初审

(二)在没有陆路交通条件下,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审批

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1项)

地质调查项目登记

八、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1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九、区县文广影视(文物)部门(3项)

(一)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三)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初审)

十、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4项)

(一)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十二、区县税务部门(4项)

(一)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十三、市质量技监局(1项)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

十四、市新闻出版局(2项)

(一)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二)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十五、区县新闻出版部门(2项)

(一)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国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备案

(二)音像制品连锁单位(国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备案

十六、市民防办(1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资格初审

十七、区县档案部门(2项)

(一)对机构变动或撤销部门(单位)档案代管的审批

(二)对机构变动部门的档案归属与流向的确定

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

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对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初审

十九、市保密局(2项)

(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二十、区县保密部门(1项)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二十一、市通信管理局(2项)

(一)电信资费审批备案

(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二十二、上海海事局(1项)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二十三、上海保监局(2项)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3项)

(一)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工程概算的审批(含初审)〔并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二)对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并入“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和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备案”)

(三)对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并入“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和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备案”)

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1项)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工程概算的审批〔并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四、区县公安部门(6项)

(一)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二)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常购买)(事项名称调整为“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四)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临时购买)(并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五)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六)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五、市交通委(2项)

(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审批内容增加“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事项名称更改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审批”)

(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审批内容增加“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名称更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和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认定”〕

六、区县农业部门(1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七、市环保局(3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内容增加“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并入“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的许可”)

(三)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Ⅳ、Ⅴ类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委托区县审批)

八、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批与地质调查项目登记(事项名称调整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批”)

(二)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市批)(审批内容增加“原由国务院负责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九、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4项)

(一)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许可(营业性涉台演出许可为初审)(营业性涉台演出许可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许可”)

(二)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审批内容增加“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事项名称更改为“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

(三)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审批内容增加“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事项名称更改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

(四)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许可(并入“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

十、市卫生计生委(1项)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般食品)(下放区县审批)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项)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整为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麻黄素购用证明》审批(并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审批类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下放区县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除各类医疗器械、连锁、第三方物流外)〔由市局委托区县审批调整为区县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除各类医疗器械、连锁、第三方物流外)”〕

(五)第一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审批类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下放区县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六)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由市局委托区县备案调整为区县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除高风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外)(下放区县审批)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二、区县新闻出版部门(1项)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十三、区县民防部门(1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初步设计阶段)-民防工程核定(浦东新区民防办)〔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十四、市档案局(4项)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二)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三)对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核(并入“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核”)

(四)对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审核(并入“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核”)

十五、区县档案部门(2项)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二)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十六、区县保密部门(1项)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调整为市保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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