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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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4〕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2.取消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母种、原种、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至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下放至设有动物检疫机构的区县。

3.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其中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管辖水域进行核发;涉及专项捕捞以及捕捞其他特殊品种的(如刀鲚、凤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对长江水域鳗苗的捕捞,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及《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管理。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职责。

2.增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3.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增加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2.加强推进村庄改造等新农村建设相关职责。

3.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统筹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统筹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农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

(四)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农业行业协会发展;参与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协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农业产销一体化。

(五)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本市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建议;制定种植业(粮油、蔬菜、水果、花卉、瓜类和食用菌等)、畜牧业、渔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参与涉农的财政扶持、农产品价格、农村金融保险、农业进出口等政策的研究制定。

(六)负责种植业生产的管理,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与推进粮田、菜田基础设施、水果、花卉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负责推进耕地质量保护、补偿与改良工作;组织种植业技术攻关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实施。

(七)负责畜牧业生产的管理,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优良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和合理利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品质改善,指导与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畜牧业生产统计和畜禽产品价格监测。负责水产品养殖、捕捞的行业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八)制定农业科研、农业信息化、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开展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参与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开展农资供优打假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负责动物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和兽药残留检测;协同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由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十一)负责全市动植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加强和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拟订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计划;负责动植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安全管理。

(十二)参与指导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参与指导郊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市级工业区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承办政府间农业国内事务和涉外事务;组织协调有关农业的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创汇农业工作;负责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

(十三)牵头协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村庄改造;参与协调推进本市郊区行政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及城镇化发展相关工作;参与郊区农村规划相关工作;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推进畜禽污染、化肥农药减量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助指导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协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绿化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

(十四)协调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指导推进农民持续增收;指导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农民非农就业的政策,参与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社会发展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三峡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和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利益的来信来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发展处(财务处)

(三)政策法规处(农村经营管理处)

(四)经济商务处(外事处)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七)种植业管理办公室

(八)蔬菜办公室

(九)畜牧兽医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十一)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

(十二)科技处

(十三)社会发展协调处

(十四)农村城镇规划处

(十五)信访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办公室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秘书处合署办公;政策法规处(农村经营管理处)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研究室合署办公;农村城镇规划处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新农村建设协调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本市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以及外省市农产品进入本市区域后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管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品的行为;负责本市农户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和体系,加强经济果林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果林资源管理,对于经济果林的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管过程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同市农委做好有关工作。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在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推进、果林设施、品牌建设以及技术、队伍、体系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政策标准,形成管理合力。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计划,承担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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