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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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4〕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以下简称“价格稳定基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和市场稳定所需的市级补贴。

第三条(使用范围)

价格稳定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农副产品生产。用于本市(含市政府批准的市外同类产品生产基地)地产蔬菜、粮食、生猪、奶牛、家禽、鲜蛋、淡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受自然灾害或疫病影响严重,为及时恢复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所需的临时性或一次性的补贴。

(二)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用于保障本市主副食品供应的产业能级提升、存储设施运行维护和市外主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所需的补贴,以及用于本市市级粮、油等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的支出。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用于完善本市大型批发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建设改造,以及开展“农超对接”、“农标对接”、“农社对接”、冷链物流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补贴。实施临时“客菜进沪”流通费用的补贴。

(四)调节市场价格水平。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主副食品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根据应急预案,需要政府采取调控措施,保障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和稳定主副食品市场价格所需的补贴。

(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对以低保群体为主的困难对象发放粮油帮困等所需的补贴。

(六)市政府为调节价格、稳定市场、确保食品安全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申报审批)

因本市主副食品等价格变动需要使用价格稳定基金的,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基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基金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资金申请和主要途径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基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重要商品储备费用的申报、审批,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拨付)

价格稳定基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使用价格稳定基金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应急处理)

本市范围内发生主副食品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时,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应急程序,并按照本市有关的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第七条(使用管理)

价格稳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价格稳定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监督检查)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稳定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并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价格稳定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绩效评价)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稳定基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凡符合公开条件的价格稳定基金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稳定基金等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区县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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