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民防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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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4〕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挂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初审职责。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待社会审图机构具备国家人防审图资格资质条件后推向市场,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二)下放的职责

1.民众应急疏散和相关社区民防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2.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职责。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区县审批的民防工程由区县实施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

(三)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本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职责,确保民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2.加强民防特种救援(核化救援)工作,提高民防应急处置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防、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拟订民防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人民防空袭方案;组织编制民防工程建设规划、民防通信警报与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实施有关人民防空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织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

(三)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导、监督区县、街道、乡镇指挥所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负责对本市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上海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并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救援方案。

(五)负责本市人民防空空情预警系统、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人口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演习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六)负责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拆除的监督管理;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负责民防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专业审核和计划的编报;负责本市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七)负责本市民防工程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民防工程日常使用中防护功能完好的监管。

(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群众防空组织和民防专业队伍,并指导落实有关装备和训练工作;负责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防特种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检、评估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等;负责组织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地震等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时,提供指挥通信服务保障。

(九)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修订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

(十)负责组织协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攻关;组织、协调、指导本市人民防空及相关民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开展社区、学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民防建设工作;指导检查社区和基层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演习训练。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实施本市民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民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指挥通信处

(四)工程处

(五)科技宣教处

(六)计划财务处

(七)组织人事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建立本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提出下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对本市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上海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并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救援方案。

(二)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民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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