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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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鼓励、引导创业的力度,以创业创新促进就业,加快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为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切实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切实改善上海创业环境,促进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机制日趋成熟,上海市民创业活动日益活跃,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显著发挥。

2015-2017年,全市帮扶引领创业3万人,其中青年大学生不少于2万人,实施创业教育培训1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到2017年末,培育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80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重点针对在沪创业的青年大学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支持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大学生实现创新创业,并有效带动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

(二)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

各区县全面参与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宣传”五大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活动率、创业存活率、创业对就业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率”等创业指标不断提升,使区域创业氛围更加浓郁,创业环境更加优化。创建期满,由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创建成效进行评估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

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各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加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制定实施创业培训实践计划,意向创业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参与率不低于95%。同时,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推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允许意向创业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组建专兼结合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从教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丰富创业教育形式。(责任部门:市教委)

2.健全居住证积分制度,加大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力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责任部门: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注册门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方式。积极推进“先照后证”工作,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探索推进“三证合一”,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优化登记方式,继续推行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经营场地登记制度。研究推广自贸试验区企业“单一窗口”登记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完善网上登记系统,加快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2.落实降税减负政策,降低创业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初创期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全面优化创业融资环境。改进服务模式,降低融资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放款效率。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基金+基地”模式发展,打造上海创业投资和孵化器集聚区;探索设立市场化创新创业母基金,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开展股权众筹、投贷联动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发挥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支持创业融资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政策效应,将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5年以内在沪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制订港澳台大学生在沪创业资助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将天使基金受理点覆盖本市各类别高等院校各大学园区及高校集中区域;进一步创新优化适合青年创业需求的资助模式,加大创业服务力度,提高创业服务效率。(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

(六)健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1.实施初创期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者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新招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其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高校在校及毕业且在沪实现创业的青年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可以申请个人最高50万元、法人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其中20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免于个人担保。贷款期间稳定就业岗位的,还可根据吸纳本市就业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利息补贴。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获得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的,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申请一定额度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并探索发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担保贷款审核中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扩大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范围。将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可根据吸纳本市就业情况,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或经营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重点支持优秀创业项目。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通过组织创业计划大赛等方式,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公益服务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得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优胜的创业者,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启动金或助力发展金扶持,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5.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就业。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同等享受本市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15万的创业贷款担保及贴息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本市创业者及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支持科研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在3-5年的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转化所得收益归研发团队部分不低于70%,并由研发团队自行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落实国家政策,对个人以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取得企业股权时形成的所得,可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7.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创业。支持发展留学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和台港澳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搞好留学人员“创业首站”,服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

8.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落实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以及扶持合作社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创业就业,实行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的扶持政策。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作用,支持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

(七)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加大补贴培训力度

1.加强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与高校创业教育的对接。丰富创业培训的内容和模式,探索将本市高校开发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特点的创业理论教育课程,纳入创业培训体系;已接受创业理论教育的大学生,可直接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内容的培训。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将政府补贴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高校在校学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2.加大青年创业见习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知名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成为青年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将青年创业见习相关补贴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对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进一步提高见习基地代教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3.实施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计划。依托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及其分基金会,在上海高校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围绕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创业者以及不同阶段的创业企业,实施研究生创业能力培养计划,积极开展初创企业入门培训、新企业培训、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

(八)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各区县、各高校、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商业资源、商务楼宇、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新建或改造建设众创空间,提供开放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适当补贴,积极推动建设符合行业特点的专业性孵化器。对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择优推荐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施“创业浦江”行动计划,推动落实全城创客、创业启明、便捷创业、安心创业、专精创业、巅峰创业、点赞创业和创业共治八大行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2.充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完善本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场地支持、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进行分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发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等创业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效应。联动高校和创业机构打造完整的创业苗圃、孵化、加速服务功能区,积极构建更加开放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充分整合资源,创新创业者能力提升模式,积极探索建设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分基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1.加强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办事受理、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公共创业服务;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高校,与高校合作建立创业指导站,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不断优化和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创业导师团队,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适时表彰一批优秀的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导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团市委)

2.创新公共创业服务模式。探索开发创业公共服务微网站,集聚公共创业服务和社会创业服务资源,实现线上和线下创业服务的有机结合。探索建立早期投融资对接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早期创业项目与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供需对接服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性社会机构,为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3.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小微创业企业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本市“1+17+X+N”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等作用,完善平台功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围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所需的全生命周期、全业务过程服务,培育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培育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估,加大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创业、人才、法律、投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4.支持自律创业协会发展。组建市级创业者联合会,加强与各类创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联盟的合作,广泛凝聚创业者和创业资源。支持和引导众创空间联盟等创业社团的组建,并给予场地或资金的扶持。组织组建大学生创业宣讲团、青年创业家协会、青年创业先锋沙龙等互助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市级青年创业人才库,搭建服务青年创业人才学习交流平台。积极扶持上海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等学生创业社团发展,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社团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社团联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团市委、市社团管理局)

(十)大力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1.塑造创业活动品牌,扩大创业影响力。加强与高校、社会组织合作,定期举办“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上海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激发青年创业热情;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先锋、创业新秀等评选活动,选树表彰一批创业带头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全球创业周上海站、东方讲坛创业生涯系列讲座、创业论坛讲坛、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创业体验日等主题活动,聚焦上海企业文化建设实践,组织开展上海创新创业文化巡礼系列活动,评选发布年度上海创新文化品牌。(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发挥媒体资源优势,加大创业宣传力度。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旨,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教育,积极拓展线上、线下创业宣传传播渠道,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加强新形势下创业政策的报道和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创业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创业观,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创业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协作推进和重点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加大鼓励创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创业相关资金。要统筹运用好就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类资金,加强对青年大学生创业、初创期创业的资金支持。各高校要统筹安排落实好面向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力度。

(三)注重创业相关调查统计研究。要继续做好市民创业状况调查,把握本市创业活跃状况及创业形势。有关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教育、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要依托高校智力资源和研究团队,合作建立创业研究中心,从事创业发展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研究设立上海促进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做好本市创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四)做好本行动计划的总结、交流与评估。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每年要召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交流推进会,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工作及本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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