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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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依据政府系统自身运行体系规律,构建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激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最终实现政府总体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根本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通过科学规范目标的制定程序,以年度为基准确定政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的执行、监督、评估等各环节的运转机制,全链条加强过程管理和组织领导,增强透明度和开放性,为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而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围绕中心工作,紧扣主题主线,抓住重点与关键,加强统筹平衡,遵循行政管理规律,科学设置目标体系,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目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目标按照设定内容,划分为定性目标、定量目标。定性目标是指对难以量化的工作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而形成的目标任务。定量目标是指政府工作中可以准确量化和目标分解的目标任务。目标按照组织层级,划分为市政府总体目标、部门工作目标。

第七条部门工作目标原则上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当涉及跨领域、跨系统专项工作时,为保证部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需明确牵头和配合部门,形成牵头部门主动统筹协调、配合部门主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市级五年专项规划,依据法定职责,通过自下而上、上下协商等环节,研究形成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第九条目标制定一般按照“工作目标具体化,工作任务项目化”要求,包含拟定目标、协商目标、确认目标等环节。目标设定要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执行性强、可实现、有时间期限;以部门核心工作为主,普遍要求的事项、内部行政方面的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工作目标。市政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制定时要紧密衔接,形成环环相扣、上下协同、锁链式的目标体系。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每年三季度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确定工作计划,强化目标和责任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牵头领导,形成年度工作目标。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部门工作目标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难以明确的事项,可提请相关市领导协调明确。部门工作目标形成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三季度负责汇总梳理部门工作目标,综合形成下年度市政府总体目标,供市政府研究室起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参考。提出新一年本市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在此基础上,形成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重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主要抓手和年终评估依据。

第十二条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国家出台新政策或市委、市政府新的要求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动态批准调整。

第四章目标的执行

第十三条目标执行依托目标管理信息化系统和分级负责工作机制、跨部门和条块协调工作机制、重要事项报告反馈工作机制三个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依托现有的本市行政督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目标管理信息化系统。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市政府总体目标、部门工作目标落实和进度进行管理,实现目标的自动生成,跟踪目标的执行过程,动态分析执行情况,主动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全程记录执行落实、协调督办、办结审核等各环节信息,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按照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凡涉及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市政府总体目标,均明确牵头负责的副市长、配合实施的副市长、协助分管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强化目标和责任分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推进,责任人要全力推进落实,督查部门要主动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执行到位。

第十六条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配合部门、相关区县,提出协商一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节点目标,并积极推动落实;对不能协商一致的事项,牵头部门及时提请相关市领导专题协调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对涉及多部门、跨条块工作需明确分工责任的,可制发工作协调单,作为落实工作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目标执行中确需市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每季度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目标推进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将总体推进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领导,对需重点推进的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

第五章目标的监督

第十八条将目标管理纳入政府督查工作体系,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总体目标的督促检查,年初进行责任分解、每季度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跟踪、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年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定期报告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加强对部门目标管理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行政效能方面的行政监察。推动本市政府效能监督体系建设。健全纠错制度。继续完善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监督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将目标管理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对财税政策制定与调整的监督制衡,建立健全对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一条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目标管理重点工作的审计,促进决策落实。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促进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促进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绩效。

第二十二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继续畅通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渠道,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民意监督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完善政府系统运行外部监督体系,促进目标管理有效实施。

第六章目标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通过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完成政府目标管理评估。目标管理评估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目标管理评估工作要严格评估目标实绩,实事求是反映部门绩效。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坚持统一考核和分类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整体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主要是在部门自我评价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管理部门评价、部门互评相结合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公众评价,视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目标落实的效果进行评估,适当增加部门之间协同情况评价权重。

第七章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市长领导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常务副市长牵头协调、各位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统筹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落实跟踪;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公务员局、市审改办等部门配合做好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承担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强化作为市政府运转枢纽的支撑保障作用,在全市目标管理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并加强对政府部门、区县政府的服务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

各区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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