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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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3〕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闵行区政府:

沪规土资详〔2013〕53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闵行区七宝古镇、浦江召楼老街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风貌区保护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为《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文本)》中确定的闵行区七宝古镇、浦江召楼老街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用地范围,同时包括因规划编制完整性要求确定的扩大范围。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通过实施该规划,促进风貌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

三、对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要遵循整体性、原真性、可持续发展和分类保护的原则。

(一)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各风貌区的建筑为六类,即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乙等)、其他建筑和应当拆除建筑。要分类制订相应的保护与更新的规划控制规定,并对其他建筑按照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三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引导。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划定了各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间距、容量、色彩、道路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规划控制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图则所确定的分地块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切实加强规划控制。

(三)按照风貌区保护规划所明确的有关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及河道的规划控制要求,加强规划范围内的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河道及沿线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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