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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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5〕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本市桥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高架,下同)、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孔”)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桥孔使用

(一)本市桥梁桥孔只能用于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设施。依据相关规定,桥孔的使用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

(二)桥梁桥孔下临时设置的绿化,主要用于为美化道路环境需要而设置,禁止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临时设置的道班房(养护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为道路养护管理需要而设置,设置位置要综合考虑周边道路管养设施量、里程、设施性质等,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临时停放车辆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设置临时客运点、货运集散地等。

(三)任何单位使用桥梁桥孔,必须符合桥孔使用用途和各项规定,桥梁管理单位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得所在区(县)桥孔管理部门同意,区(县)桥孔管理部门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询桥梁管理单位意见,并向市路政局报备。

二、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本市所有桥梁桥孔全部实行区(县)属地化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桥孔属地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督促桥梁桥孔管理部门全面落实桥孔日常巡查、维护保洁、使用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桥孔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对辖区内桥孔强化动态监管,将桥孔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完善巡查、发现、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桥孔管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各区(县)政府要落实辖区内桥梁桥孔综合执法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占用桥孔的现象及时组织处置。

三、明确工作分工

(一)市交通委要承担本市桥梁桥孔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市桥孔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桥孔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及技术指南等内容;市路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桥孔属地管理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所在区(县)桥梁桥孔行业管理责任,细化桥孔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桥孔管理工作,并对桥孔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县)桥孔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桥孔巡查、维护、使用、执法等工作。

(三)桥梁管养单位负责桥梁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测和日常养护,对其所管养桥梁的桥孔负有安全运行监管责任,落实队伍,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桥梁桥孔巡查、发现、报告机制,对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桥孔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区(县)桥孔管理部门报告;对因管养单位自身原因产生的违法违规占用桥孔现象,要自行落实整改并予以清除。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市交通委要尽快完善本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及桥孔使用技术指南,为加强桥梁桥孔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支撑;市路政局要加快建立全市桥梁桥孔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一桥一孔”桥孔管理档案制度,提升桥梁桥孔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对新建、改建的桥梁,建设单位要做好在建桥梁桥孔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征询所在区(县)桥孔属地管理部门意见,为桥孔属地移交以及落实桥孔管理职责做好准备。

(三)市、区(县)有关管理部门要强化桥梁桥孔管理相关政策保障,市管公路桥孔的日常管养费用在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列支,城市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高架桥孔的日常管养费用由相关区(县)承担,列入区(县)政府有关城维经费。各区(县)要加大桥梁桥孔管理力量、整治及日常管养经费、相关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确保桥梁桥孔安全运行。

(四)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桥孔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市桥孔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严格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网格化、市民巡访团、社会媒体、市民投诉等第三方力量,建立违法违规占用桥孔的快速发现与处置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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