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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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7〕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农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国内渔船管控工作,切实降低本市近海及内陆捕捞强度,探索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本市海洋渔船控制任务为: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为船数337艘、功率数50136千瓦,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为船数15艘,功率数302.1千瓦。到2020年,本市压减海洋渔船船数50艘,功率数6801千瓦。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本市年海洋捕捞产量控制目标为12987吨。与2015年相比,年度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2020年后,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内陆渔船“双控”指标

到2020年,本市内陆渔船控制任务为:内陆长江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为船数156艘,功率数6053.1千瓦;内陆非长江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为船数458艘(其中,非机动捕捞渔船100艘),功率数2891.7千瓦。

二、完善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船源头管理

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内陆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海洋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内陆渔船纳入市级渔船数据库管理,通过规定的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继续开展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推广使用节能、高效、环保的船用装备设备。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修造渔船建造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渔业管理职能部门履职能力,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各项渔船管理业务,要强化渔船属地化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渔船管理的托底责任。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市农委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渔船管控工作。

(二)创新渔船管理机制

按照农业部要求,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海洋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限(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其中,本市刺网及定置作业渔船因传统作业习惯允许其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本区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

本市内陆渔船分为长江渔船和非长江渔船两类,两类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内陆渔船“双控”指标由各有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自行管理。对徒手作业的,各有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捕捞许可发证数量和发证范围。

(三)强化渔船依法生产

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严格依港管船,按照船籍港实施渔船营运检验,对现有异地挂靠渔船,按照船籍港进行清理整治,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加大“船证不符”渔船清理整治力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具准入的规定,继续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坚决取缔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根据本市生产实际,引导渔民使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作业方式,在核定捕捞许可证时,应优先核定对资源保护有利的作业类型和方式,严格限制渔民更改使用对资源影响更大的作业类型和方式。认真贯彻执行海洋渔业资源可捕标准,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工作,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各有关区要制定、完善本区“三无”船舶治理的长效机制,出台本区渔船减船拆解的具体办法、补助标准,加大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力度,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对海洋捕捞渔船,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基础上,由市级财政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补助,补助比例上限为中央补助标准的60%,各有关区可根据实际,再予以一定配套补助。对内陆长江捕捞渔船,由各有关区自行出台相应的减船拆解补助政策,市级财政对各有关区减船拆解结果进行奖补,标准为5000元/千瓦。

三、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

(一)加强渔业资源监测评估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渔业资源调查。对本市各主要水域,根据渔业资源生长规律进行定期的渔业资源和产卵场调查、监测和评估,摸清本市渔业资源本底情况,为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以及确定本市渔业资源总量控制目标提供决策依据。逐步整合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工作,探索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监测数据库,深入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保护研究,提高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水平。

(二)合理确定捕捞额度,探索开展分品种限额捕捞

沿海各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在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确定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自上而下细化到最小生产单位。

积极探索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到2020年,选择至少一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同时,可选择沿海或长江上海段水域部分特定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农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捕捞生产监控

切实开展渔业捕捞生产统计工作,加大统计数据核查力度。根据工作实际,增减统计数据内容,创新统计数据来源,开展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试点,加强横向数据比较,确保统计数据可信。逐步建立起本市渔业统计数据集中式交互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加强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四)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认真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对重要渔业资源“三场一通道”的保护。执行好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内陆禁渔制度,加强休禁渔管理和执法,确保渔船不违规生产。统筹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丰富强化现有资源养护手段。在原有以增殖放流、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代表的资源养护工作基础上,创新养护措施,建立、完善渔业生态补偿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

四、提高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保障水平

(一)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

引导、鼓励渔民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将支渔惠渔措施与扶持渔业合作组织和基层管理组织相结合,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加大渔业合作组织和基层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使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增强服务功能,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补充新能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渔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探索建立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堵塞执法漏洞。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渔业部门联合公安、海事、工商、海警等各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三)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保障

保障渔业行政执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行为。对妨碍渔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统一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建立渔业行政执法数据库和电子执法系统,提升执法效率。提升装备条件,完善配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执法重心覆盖到人、船、港各方面,引进无人机、高清视频记录仪、船载高清取证设备等高科技设备,通过强化高科技装备在渔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精准监管能力。不断完善本市渔业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文件,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满足都市现代渔业发展要求和保障渔民合法权益需要的本市渔业政策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

通过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加强渔业信息化建设。以建立和完善渔业信息化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增强渔业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为重点,整合本市渔业信息化资源,加强渔业信息装备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强化渔船渔具管理。以数据标准化为基础,建立统一、规范的上海渔业数据管理中心。升级、完善渔船渔港信息技术装备和管理系统建设,在本市各类渔船推广使用北斗导航、船舶自动识别、卫星通讯和射频识别等技术,实施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加强渔船管理和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渔船、渔港和船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升级改造现有通信岸台,加强海上通信信号网络覆盖,提高通信效率。建设统一的上海市渔业综合管理平台,涵盖捕捞、养殖、资源养护以及行政执法、渔业经济监测、渔业水域监管等各项渔业业务,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渔业管理的各方面,规范业务管理,提升办事效率,促进渔业发展。

五、落实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相关工作开展。各有关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各有关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备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资金,发挥合力。综合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运用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中央专项转移资金、一般转移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有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推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渔具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业渔政信息化、渔业生产统计和信息监测、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落实

市农委对各有关区国内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各有关区政府要制订考核评估办法,不断完善各项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本工作方案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链接

1.2015-2020年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分区压减指标

2.2015-2020年上海市海洋捕捞产量分区控制指标

3.2015-2020年上海市内陆捕捞渔船分区控制指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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