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02-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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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本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作出了部署。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国有企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服务国家战略、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主力军。近年来,本市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还存在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一是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在政策导向上,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调控方式上,工资总额与效益水平联动,对过高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节;在分类管理上,根据企业功能性质不同,实行有差别的工效联动;在监管体制上,人社部门负责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国资管理部门负责事中监管。二是体现上海特色。在分级管理上,集团公司及其总部的工资总额由国资监管部门管理,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管理;在管理方式上,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才实行核准制;在调节方式上,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调节;在内部分配上,强调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升效率,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点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对于以完成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功能类国有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根据完成任务和提供服务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是完善工资内部分配管理,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兼顾市场竞争力和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人才倾斜,逐步理顺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事会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集团公司每年定期将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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