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问答 2019-04-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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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结合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定。根据情况变化,《目录细则》适时调整。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报送哪些材料?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自主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依法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企业如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同步登录“一网通办”平台,依托在线平台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项目核准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项目核准机关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项目如发生变更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项目核准文件是否有有效期?如何申请延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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