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08-0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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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以“预警为动令”的停课停工机制,改变了以往停课停工需要等待政府通知的做法,各方反响良好。为适应本市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和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新标准,市应急局会同市气象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制订《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实施意见》实施前,本市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通过紧急通知方式提出停课等措施,但由于天气变化的复杂性,这种方式往往时效性较差,有时会发生措手不及。《实施意见》的推出,就是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机制,以达到提高预警响应时效、调动各方参与防灾减灾、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目的。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四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实施意见》。

  二是关于学校停课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采取次日全天停课的措施。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不采取停课措施,但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是关于误工处理。由于企事业单位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如有的企事业单位与保障城市运行直接相关;有的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工艺流程,无法停产等。从应对极端天气实践看,对停产、停工、停业不宜做“一刀切”的统一规定,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必须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等”。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近年虽然本市没有发生过实施意见规定的红色预警而采取停课停工,但通过每年红色预警演练,各部门相关响应措施和流程成熟,较好地做好了相关应急准备。

  此次修订,不涉及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相关措施的变化,主要是对文件附件中的红色预警标准根据2019年6月1日起《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沪府规〔2019〕19号)的新气象灾害标准进行了更新。该新标准结合历史气象资料和本市应对实际,提高了暴雨红色预警等级标准,降低了暴雪红色预警等级标准。如暴雨红色预警标准从3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1小时降雨量60毫米以上,新标准修改为1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暴雪红色预警标准从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新标准修改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或已达10毫米以上并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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