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2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63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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