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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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在新时代大力推进本市创新创业工作,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助推高质量发展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助力本市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8-2022年,全市帮扶引领成功创业5万人(其中青年大学生3万人),成立三年以内的初创组织每年创造就业岗位不低于30万个,本市居民创业活动率保持在12%以上的较为活跃的水平。发展优质创业孵化载体,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超过300家;将高校创业指导站拓展到中职院校,创业指导站规模达到80个;鼓励街镇创建创业型社区,特色创业型社区达到80个。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本市创业环境更加优良,创业企业蓬勃发展,带动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创业能力培养

  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新思维、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设立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完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改革教学评价和管理制度,健全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评价体系。建立大学生创业、创投导师队伍,引导大学生在“互联网+”新业态下自主创业。(责任部门:市教委)

  2.提升创业培训见习质量。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实施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样化和模块化、考核方式更趋合理、补贴方式更为灵活、资源对接更加开放的创业培训政策。探索引入市场优质培训资源和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训辅导。聚焦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创业热点领域开发一批优质创业见习基地,推进创业见习和创业孵化的有效衔接;加强见习后跟踪指导,提升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二)提升创办企业的便利化程度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市场主体“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全面推行网上自主申报,实现全市企业名称“一窗申报、全市通办”;建立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创新经营范围登记,持续梳理并动态发布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股权奖励科研团队,充分激发创业热情,助力创新创业。(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2.积极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规划土地政策,保障实体产业用地供应,鼓励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加强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探索产业用地先租后让出让制度,降低企业创业初期的运营成本。探索综合用地的规划管控方式,在保证园区交通、环境及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城镇产业用地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在规划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包容性,有效应对创业型企业发展、带动上海就业新模式的需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三)拓展多层次的创业融资渠道

  1.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在沪创业者;将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本市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进一步提高个人免担保额度,超过额度范围的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发促进创业扩大就业的专项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利息补贴办法,根据贷款的不同种类实施差异性的贴息支持。强化创业担保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位清偿资金核销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科学开展风险评估,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完善优秀创业项目和创新创业企业的发现评价机制,丰富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持续增加对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的投入,满足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需求。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鼓励创业园区对接创业资本、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等资金资源,帮助园区企业解决融资和上市难题。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作用,优化高校分基金会布局,放宽“天使基金”申请条件,扩大“天使基金”覆盖面,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市教委)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业务。进一步探索推进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与外部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的险种,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监局)

  (四)实施更加普惠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整合并完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将政策对象范围调整为由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海外人才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进一步提高补贴额度上限,按照带动本市就业情况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实施更加灵活、更加精准的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市级补基本、区级补级差”的原则,鼓励各区根据区域内商铺、商务楼宇等创业场地的租金水平,在执行市级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叠加区域性的房租补贴政策。将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尚未注册登记的创业团队,对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并最终孵化成功的创业团队,给予入孵期间每月一定额度的场地费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实施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首次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并稳定正常经营一定时间的,可申请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4.加强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对于在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本市和国家级大赛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合理确定奖励标准,支持优秀创业项目的发展。鼓励各区对于在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在创业扶持政策方面给予倾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家和本市规定年限内,按照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对初创期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1.加大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缩短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或直接落户。加强创新创业人才政策的配套支撑,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问题,鼓励各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住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倾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2.支持海外人才和台港澳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外人才引进管理体系,积极引进海外高端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探索海外人才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激励政策,积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将本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进一步向海外人才放开,激发海外人才在沪创新创业活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发展,落实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内孵化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或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可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市级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的经营水平,促进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支持合作社、农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之间进行产业、技术、品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促进联合发展。有序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扩大补偿覆盖面,吸引高学历青年群体到一产创业。(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

  (六)推进精准高效的创业服务

  1.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进一步向社区、校区、园区延伸,推进服务的均等化、便利化。加强高校创业指导站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服务,形成“一校一品”的服务模式,将创业指导站逐步覆盖到创新创业教育基础较好的本市中职院校。进一步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规模,拓展咨询服务领域,丰富专家指导方式,全面推行星级服务制度。深化“海纳百创”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资源整合、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品牌推广等各项运作机制,推动线上线下服务对接,市、区创业服务品牌互动,提升服务效能。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专业服务的工作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推动形成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专业服务良性互动、有效互补的工作机制。支持创业社团、创业者协会等自律组织规范发展,引导形成互助共享的社群文化氛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2.强化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1+16+X+N”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延伸服务网络,拓展服务内涵,提升服务能级。全面建设运行“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制度,加强与政府相关网站、市民信箱的互联互通,及时回应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各区企业服务子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企业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程保障。鼓励技术创新、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3.加快研发与转化服务及平台建设。推广科技创新券,鼓励创新创业企业购买技术搜索、专利管理、价值评估、工程验证、检验检测、技术经纪等专业服务。加强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依托高水平研究和设施,提供技术集成孵化服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的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市场化、专业化、多模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优化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环境。(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4.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区、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结合自身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积极培育优质众创空间,引导更多众创空间向“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升级,以运营模式、服务业绩和孵化成效引领示范上海众创空间整体发展。进一步遴选培育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分类管理,强化服务评估,落实奖补政策,促进创业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5.扩大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的辐射效应。坚持开放共享、模式创新、对标一流,加大优质资源的引进力度,提升创业苗圃孵化、创业项目发布、创业信息汇聚、创业文化交流“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功能。推广创业公共实训的模式和标准,鼓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建设分基地,推进南部科创中心分基地的建设,形成多点布局、功能互补、联动发展的创业实训工作新格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促进创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1.大力培育高成长性的创新创业企业。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开展专项培育行动。加大人才引进、土地供应、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内新兴产业巨头、跨国集团的战略合作,共同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推进卓越创新企业培育工程试点,加强创新资源协同,精准对接服务,引导企业在开放式创新、战略管理、全球化布局、产品(服务)高端化、企业家创新精神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帮助卓越创新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2.发挥大型企业的协同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新创业资源,培育创新创业的企业文化,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鼓励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开放创新创业网络。积极推动“老字号·新活力”创新创业计划的实施,提升上海传统品牌的影响力,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3.强化创业企业的发展支撑。适应创业企业的发展需求,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培训、咨询辅导、市场调查、检验认证、人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创业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升生产经营效益。整合有关产业、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为创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共同培育长三角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生态。探索搭建跨区域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协同创新网络。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禀赋优势,促进创业孵化、创业投资、创业项目、人才和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的集聚,实现资源共享、人才流动、信息互通,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的创新创业生态格局,打造上海服务品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

  (八)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1.丰富活动形式。聚焦创新创业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继续举办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创客新星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创青春”上海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竞赛活动,发挥品牌影响力,在更大范围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丰富全球创业周上海站、东方讲坛创业生涯系列讲座、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创客节、创客体验日等活动形式,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开放性的创新创业文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2.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创新宣传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解读创新创业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选树宣传一批培育创新创业的典型、优秀创业指导专家,大力弘扬敢于创业、支持创新、包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居民创业状况调查,依托上海创业研究中心,深入开展本市创新创业领域的研究,引导市民投身创业,引领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发展。(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根据本轮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创新服务举措,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创建

  开展新一轮创业型城区创建活动,创建各区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加注重效果导向和个性化创建任务,因地制宜确定创建工作目标,创新工作举措,以更高标准开展创建活动。支持各区推进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鼓励社区夯实基础,形成特色,营造社区创业氛围,优化创业环境。

  (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支持创业的相关资金,加大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资金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有效;结合实际,改善服务条件,加强人力资源配备和队伍能力建设,满足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四)开展成效评估

  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做好动态评估,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新情况,及时总结新经验,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本行动计划实施完成之后,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将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和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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