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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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提出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1.引逼结合,强化标准执法。以提高环保标准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加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进在用中小锅炉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尽早实现达标排放。

  2.以区为主,市、区协同推进。区政府是此项工作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本地区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全力配合推进。各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全力支持,做好能源供应配套服务。

  3.鼓励先行,实施差别化政策。根据企业提前改造的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支持。鼓励各区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9月底前,全市在用中小锅炉完成提标改造。其中,中心城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要求,鼓励提前达标。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对直接关停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二)关于支持方式和标准

  市、区联手,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

  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三)资金来源

  在上述支持标准中,市、区分担比例为1∶1。其中,市级资金来源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级资金由锅炉所在地的区政府安排。

  (四)预算编制

  每年9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区政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预算申请,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

  (五)支持资金申请审批流程

  区级初审:各区明确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形成工作机制,组织区内企业开展资金申请和初审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投运并通过排放检测后,向锅炉所在区牵头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锅炉质量合格证明;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经国家核准的检验机构提供的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并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并经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材料(仅20蒸吨及以上锅炉需提供);确保锅炉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市级审定:各区牵头部门将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提交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公示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由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拨付:每年9月底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支持资金纳入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区级支持资金拨付不得晚于市级资金拨付。

  三、其他保障支持措施

  (一)完善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2018年底前,各区结合锅炉和工业区块分布,完成本区的天然气管网规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天然气管网规划和掘路计划,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二)加强能源供应配套服务

  对锅炉燃料品种更换为天然气的,天然气管网(市政管网到用户红线外管道)敷设费用的50%,由燃气公司承担;其余50%,由区政府和用户各承担一半,鼓励有条件的区提供更多的支持。对郊区燃气管网建设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内企业,在确保安全合规的情况下,可采用非管输天然气形式,并在管网建成后有序实施转换。鼓励燃气供应企业为气锅炉替代企业提供气价优惠。

  对实施电锅炉替代的10KV、35KV等业扩工程,对其中电锅炉部分的供电容量,按照本市非居民业扩工程定额标准,减半收取工程费。

  (三)加强锅炉运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锅炉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对燃料使用、运行维护、设备维修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设施非正常运行,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加强监督性监测,一旦发现超标排放,依法从严处罚。

  (四)确保施工安全

  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提标改造服务单位对锅炉改造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主体责任。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锅炉制造或安装(改造)资质,锅炉调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现场施工单位实施锅炉提标改造之前,应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四、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是本次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在地原则”,推进锅炉改造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区改造实施计划,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各项政策和支持资金落实到位。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此次锅炉提标改造工作总体推进。要细化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锅炉提标改造的宣传和技术对接服务,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及申请拨付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制订本次锅炉提标改造的相关排放验收要求;指导和协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交的监测报告予以认可,并开展抽查;加强锅炉排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执法;对未达标排放的,依法从严对锅炉使用单位实施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加强综合协调,跟踪评价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效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推进各级燃气规划和配套管道建设计划的制定、修订;推进燃气公司加快开展天然气管道的配套建设,指导监督燃气公司实施优惠供应价格;加强对非管输企业的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锅炉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加强执法;指导和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锅炉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报废/过户及使用登记手续,审核或确认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锅炉监检报告/检验报告、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等。

  市交通委牵头负责协调燃气、电力管网敷设中涉及的道路掘路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支持资金的拨付,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规划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对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天然气管网、电网规划审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审批的指导、协调和衔接工作。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快管道的敷设,落实燃气价格优惠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和配套建设。

  市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加快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提供技术服务、电力配套和相关优惠。

  各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配合推进本领域管辖单位的锅炉提标改造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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