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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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9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完善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优化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入手,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公共财政优先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中央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合理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市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均衡。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尊重历史沿革、遵循财政事权划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分步实施、逐步完善,首先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予以确认和规范,再结合相关领域改革情况,逐步完善财政事权划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根据沪府发〔2017〕44号文明确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对《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所涉10个领域96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具体如下:

  1.教育领域(10项)。将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将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资助、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等9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2.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15项)。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6个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就业服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9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3.社会服务领域(13项)。将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3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服务等10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4.卫生领域(27项)。将免疫接种、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防治等20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院前医疗急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7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5.养老领域(4项)。将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养老服务补贴、老年综合津贴等4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6.住房保障领域(4项)。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等3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7.文化领域(7项)。将阅读服务、展览展示设施开放、文化配送服务等7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8.体育领域(2项)。将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等2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9.残疾人服务领域(11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等4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维权服务等7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10.退役军人服务领域(3项)。将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将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等2个事项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保持基本稳定。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并由区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

  一是对于市、区两级设有专门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由学校、就业服务机构、救助援助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32项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是对于由区级统一提供、支出保障标准较为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社会服务、养老、住房保障领域部分救济补助类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0项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三是对于市、区两级分别提供、服务内容由多个子项构成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按照事项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文化配送服务、残疾人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8项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三)逐步健全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发布本市支出保障标准,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照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对于已制定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区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支出保障标准。相关区已制定区级支出保障标准的,若低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提高至全市支出保障标准;若高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须报市级备案后继续执行,且不得再自行提高,逐步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相衔接。

  (四)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收入划分等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参照国家有关做法,优化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架构,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优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在预算安排时,要切实聚焦支持民生持续改善,合理保障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及本市支出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支出责任。同时,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二)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动态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力状况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新增项目,及时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既有项目,客观环境、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各项支出保障标准,结合国家基础标准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工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口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打下坚实基础。

  (四)推进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级财政要加强对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区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乡镇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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