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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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对满足市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并行,进一步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管理和行为监管、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全面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服务类型,将各类培训市场业务纳入管理范围,杜绝管理盲区。

  ——依法规范。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依法保护培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综合治理。明确部门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社会共治。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提升治理水平。

  二、明确准入规则

  (一)细化机构设置规定。细化各类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引导相关主体有序进入培训市场。明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不同情形,建立统一明确、简明易行的准入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管规则。

  (二)完善分类设置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建立完善相应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准入和监管工作。针对培训市场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引导其规范发展。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标准,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区属职能部门和街镇,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

  (二)厘清部门监管事权。对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标准制定、行政审批、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监管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文化教育等培训机构工作,对经其许可的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对经其许可的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民政部门牵头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各类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督促培训机构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强化预收资金安全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资金监管和业务管理平台,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支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四)健全综合执法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对各类培训机构设立的运营场所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在招生开班前进行验照、业务培训等,对完成相关程序的培训点,要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签提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予以处置。

  (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原本由本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清单,由市教育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开。

  四、加强权益保护

  (一)加强学员权益保护。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学员投诉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信息等损害学员权益的行为。

  (二)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督促培训机构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行业部门要明确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鼓励培训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三)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应急处理机制,在风险预警、及时发现、主动告知、依法处理、权益保障、稳步退出等环节明确分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培训市场稳定。

  五、推进社会共治

  (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行“公开承诺+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推广使用示范合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推动行业规范自律。鼓励成立独立法人的培训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在机构自律、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划,制定培训课程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鼓励社会协同治理。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市场的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六、搞好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市、区两级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工作。完善考核评估,压实落细各项任务、专项行动和重点举措,定期跟踪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措施,积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切实保障市、区两级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专门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

  (三)加强法治保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为培训市场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无缝衔接,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切实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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