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产企业复工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1月31日下达的《关于本市生产企业复工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落实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特色产业园区。

  二、基本要求

  1.防疫防控措施到位。申请复工的生产企业要制定好防疫防控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不发生疫情。

  2.属地监管责任到位。申请复工生产企业所在的街镇、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企业防疫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做到严控、有序复工,全过程监管。

  3.事前事后管理到位。对于复工的生产企业,将防疫防控工作从事前审核到复工后的日常生产贯穿始终,确保措施到位、行之有效。

  三、申报企业要求

  1.严格落实各项防疫防控措施,达到复工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

  2.原则上应属于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上述类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批准复工。

  四、申报和备案流程

  1.企业申报。向所在镇(街道)、园区递交复工申请(一式四份,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包括:《青浦区生产企业复工审核报备表》(详见附件2),复工方案,相关说明材料。

  2.镇(街道)、园区审核。镇(街道)、园区审核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有关要求的,经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签字、属地部门盖章同意后报送区经委。

  3.区经委备案。收到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复工的材料后,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对符合防疫防控要求的予以备案。

  4.区经委信息汇总报市经信委备案。每天16时前,区经委将《本区域内经各区经委核查批准企业复工汇总表》以及当天批准的《青浦区生产企业复工审核报备表》,一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五、后续监管要求

  1.各复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防疫防控意识和责任,做到“三个全覆盖”,即人员管理全覆盖、防疫过程全覆盖、生产环节全覆盖。要成立防疫应急小组,负责对供应商(食堂、保安、物流送货等),客户,来访人员等所有需要入厂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厂区和宿舍进行定期消毒,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要严格加强返沪人员管控,原则上湖北籍员工不允许返沪,对于来自重点疫区的员工,应按规定隔离,禁止复工;对于其他省市返沪以及本市户籍外出返沪的员工,要全力落实防疫防控要求。取消大规模聚会或社交活动,加强员工健康宣传教育,督促做好员工个人防护,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勤洗手等。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应立即停产、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并向镇(街道)、园区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镇(街道)、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强源头把控意识,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上报。要做到每报必查,做到“三进三查三确保”(即进大门、进厂区、进车间,查进出厂区管理、查防疫应对措施、查往返员工名单、确保安全,确保供应,确保信息畅通)。在同意企业复工申请后,要落实督查职责,定期检查企业防疫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要强化信息报送意识,及时将复工相关信息、企业检查信息报送区经委。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应立即要求企业停产、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有关部门。

  3.区经委要切实履行产业主管部门职责,要认真落实抽查督查要求。要按照区领导“严控、有序复工”的要求,对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市征用、区急需的行业和企业予以支持,核发复工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复工要求的申请不予备案。要合理安排调配人员,对复工企业开展“三不一直”抽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现场),落实“三进三查三确保”要求。要形成部门合力,会同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有关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属地部门,落实整改要求。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与上级部门最新通知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级部门有关通知精神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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