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字号: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局相关直属单位、各体育场所:

  为切实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体规〔2020〕38号),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动各类体育场所复工,市体育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就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管理工作,坚持体育场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放的管理原则,对能实现空气流通、避免人群集聚等复工开放条件的体育场所,做到应复尽复、能开尽开,推进全市体育场所加快复工。

  二、各类体育场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防控方案,就复工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内容承诺进行确认后,只需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已提交”截图,不需等待街道(镇)确认结果,视作第一步“网上登记”完成。

  三、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导,对已完成“网上登记”,填报《体育场所疫情期间开放运营备案表》符合复工开放条件的体育场所,鼓励探索实施“备案告知承诺和重点场所检查双线并重”机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服务好各类体育场所,强化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督,未经市体育局管理授权,不得对属地体育场所增加额外的备案要求,要主动加强与属地街道(镇)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打通体育场所复工的“梗阻”。

  五、市和区属公共体育场馆应积极带头,对照复工工作指引,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加快落实防疫防控措施,明确可开放区域和开放项目,按照备案流程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开放。要提前制定暂未开放区域、有条件开放项目的工作预案,在防疫形势进一步好转后,逐步有序对公众开放。公共体育场馆中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体育场所或体育场所部分区域,由具体经营主体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继续暂缓开展线下体育培训活动的体育培训机构或体育场所、暂时不宜开放的体育场所和部分区域,鼓励工作人员、教练等入场开始准备工作,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在线体育指导服务。

  七、各类体育场所应切实承担起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强化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经营主体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落实复工承诺、疫情防控不力的,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市体育局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开放清单,有序推进体育场所进一步对公众开放。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0年3月1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