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防疫税收政策梳理及问答

发布日期: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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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工复产中,生活服务业关于防疫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哪些?申税小微帮您梳理。

  一、政策适用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二、政策具体内容

  (一)生活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3.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二)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第十一条)

  2.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沪府规〔2020〕3号第九条)

  3.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第十条)

  4.纳税人适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

  三、政策适用时间

  政策名称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_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7日)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四、征管操作提示

  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

  5.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

  五、热点问答

  1.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3.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5.问: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抗击疫情)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6.问: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部门都有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和免于加收滞纳金。

  7.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8.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9.问: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常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也未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或补办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应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和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确属因疫情影响造成严重困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已复工复产却不申报、不缴税的纳税人,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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