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虹口区“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区“一业一证”改革推广工作,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和整体效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抓手,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举措
(一)实施改革行业清单管理。
建立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各职能部门一家牵头、多方协同的“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机制。根据全市统一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梳理编制本区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可对统一目录提出新增、调整的建议。
(二)强化审批监管制度规范及协同联动。
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行业制定改革实施细则,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规定,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要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
(三)推进系统建设数据共享。
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实现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共享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数据,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支撑。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
(四)加强改革实施法治保障。
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三、工作安排
(一)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等牵头部门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协同部门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与各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有关信息要素,预填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
(三)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
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一业一证”专区,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做好综合窗口的收件支撑。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
(四)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
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发证窗口统一发证。
(五)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
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区政务服务办按照全市统一样式及制式规范,制作行业综合许可证,加盖“上海市虹口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
(六)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业,逐一确定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推广改革经验。各牵头职能部门要加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创新力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工作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落地。
(二)突出虹口特色。
各部门要将“一业一证”改革与“高效办成一件事”、与“一楼一事办”特色服务相结合,以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开业为契机,通过组团服务、现场办公、一口收件,并联审批,统一发证,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三)加快推行进度。
按照成熟一批、落地一批的总体要求,4月底前完成超市、便利店、茶馆等3个行业的发证工作;2021年5月1日起,将发证行业扩大至饭店、美容美发、浴场、药店等7个行业。2021年7月底前,完成本区两个主攻行业(咖啡店/茶馆、母婴用品店)的系统建设、业务手册编制等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25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公布“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办事指南等,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及时回应关切,主动引导预期,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附件:虹口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附件
虹口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
序号 | 行业 名称 | 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职责 | 时间节点 | 备注 |
1 | 便利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 | 超市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3 | 咖啡店/茶馆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4 | 饭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5 | 浴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 分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 |||
6 | 美容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7 | 药店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8 | 小餐饮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9 | 现制现售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烘焙房/面包房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酒吧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2 | 健身房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3 | 宾馆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 分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 | 整栋建筑未办理的须办理(市级事项)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仅限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 |||
14 | 母婴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7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5 | 书店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区委 宣传部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6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委 宣传部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8 | 游乐场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9 | 歌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区公安 分局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21 | 游艺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22 | 互联网医院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
23 | 化妆品制造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9月底前 | 市级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 |||
24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市农业 农村委 | 牵头部门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 |||
25 | 消毒产品生产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 健康委 | / | 9月底前 | 市级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
序号 | 行业 名称 | 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职责 | 时间节点 | 备注 |
1 | 便利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2 | 超市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3 | 咖啡店/茶馆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4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4 | 饭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5 | 浴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 分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 |||
6 | 美容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7 | 药店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5月底前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8 | 小餐饮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9 | 现制现售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烘焙房/面包房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酒吧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2 | 健身房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3 | 宾馆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 分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 | 整栋建筑未办理的须办理(市级事项)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 专卖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仅限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 |||
14 | 母婴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牵头部门 | 7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5 | 书店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区委 宣传部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6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委 宣传部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8 | 游乐场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 |||
食品经营许可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9 | 歌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化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区公安 分局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 监管局 | 协同部门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按需办理 | |||||
21 | 游艺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化 旅游局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 救援支队 | 协同部门 |
| |||
22 | 互联网医院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 健康委 | 牵头部门 | 9月底前 |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
23 | 化妆品制造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 监管局 | / | 9月底前 | 市级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 |||
24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 | 9月底前 | 按需办理(市级事项)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市农业 农村委 | 牵头部门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生 健康委 | 协同部门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 |||
25 | 消毒产品生产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 健康委 | / | 9月底前 | 市级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 环境局 | 协同部门 |
|